以“穿透式”监督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三 )


(二)注重行政瑕疵的监督建议,促进合理行政与规范执法 。检察机关接受的大量监督案件,行政争议集中于行政行为的轻微违法,而这些瑕疵不至于造成当事人实际权利的影响或导致行政行为违法 。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往往在结果上支持行政机关 。长此以往,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瑕疵就没有整改的动力 。对此,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穿透式监督主动介入,及时矫正,运用检察建议开展监督,引起从业人员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可以针对重点问题召开法院、行政机关和法学专家的座谈研讨会,建议行政机关重视这类问题,共同研究对这类问题的司法监督和制度规制,从而实质推动行政执法水平更加规范科学 。 
(三)注重实质权益的保障救济,依法维权与风险预警并重 。一方面,要选择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提出监督意见,促进行政机关强化程序意识,树立法治政府良好形象 。另一方面,在查明个案纠纷背后的利益因素或者当事人实质上的空转目的后,应当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向申请人作出不予支持监督的决定,对后续社会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向相关部门做好预警;同时对行政机关可能存在的规范性问题仍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切实提升行政法治化水平,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防止因工作粗疏造成不必要的诉讼和纠纷 。 
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的深化与发展 
(一)充分运用检察听证程序,推动行政争议在检察环节的实质性解决 。根据最高检关于加大在执法办案中公开听证的力度,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的指示要求,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中应当加大公开听证的比例,对于争议较大、问题突出、社会关注高的案件,要实施公开听证 。通过公开监督程序,充分听取意见,邀请多方参与的形式,对行政争议进行充分的研究分析,公开讨论共同化解行政纠纷 。其一,通过听证促进各方当事人面对面的交流 。在听证环节耐心听取当事人诉求,给当事人充分发言的机会,把行政纠纷的实质性问题和症结放到台面上,消除双方误解 。其二,扩大社会各方和专业人员的听证参与度 。强化监督活动的公开性、专业性和正当性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案件特点主动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学者、民意代表等参加听证 。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共同研究监督处理和争议解决方案 。其三,细化落实公开听证的程序规范,确保公开听证达成的化解方案的执行力和权威性 。 
(二)全面强化类案检察监督机制,发挥类案检察建议的社会治理作用 。类案检察建议是在个案监督的基础上,对监督内容的系统化、专业化归纳,体现了从制度层面反思和修补监管漏洞的功能,是穿透式监督的主要特征和手段 。一是进一步规范类案建议的内容、制发程序、发送的对象和范围 。在监督办案过程中,加强对类型化问题的调研,并组织开展研讨、座谈等多种形式,听取理论和实务专家的意见,提升类案建议质量 。二是进一步丰富类案建议的形式,探索多元化的联席会议通报、专项报告等类案建议形式和送达通报方式,提高监督权威和监督实效 。 
(三)加强机构间交流协作机制,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 。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法院行政诉讼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检法沟通交流 。进一步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探讨,统一司法理念和释法标准,提升监督质量 。针对行政审判和行政检察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共同探讨新型案件办理机制,加强行政检察和行政审判专业化建设,共同当好党委和政府的法治参谋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沟通机制 。对检察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交流,充分了解行政执法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考量 。基于检察机关的专业角度,针对行政机关的专业性意见和存在的实践问题,共同研究具体执法中问题的症结,协助行政机关填补管理漏洞 。 
(作者分别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四部主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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