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明星名人代言广告不能再无风险逆行

近日 , 知名主持人汪涵突然登上新浪微博热搜 。 多位投资者高举横幅要求“汪涵退还代言费” 。 原来 , 近期一个名叫爱钱进APP的理财产品暴雷 , 该平台被北京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办 , 而知名主持人汪涵曾经为爱钱进代言 。
应该说 , 明星名人因做广告代言惹上麻烦、招来热议 , 乃至引发官司的 , 此前并不少见 。 即便是在金融领域 , 像汪涵这样 , 此前也有不少明星因代言的P2P机构暴雷而被网友喊话“还钱” 。 但大多到目前为止 , 都还处于没有下文阶段 。 问题是 , 在这类事件中 , 代言的明星名人到底该负怎样的责任 , 或者说是否应该退代言费呢?
众所周知 , 不管是明星名人直接为企业代言 , 或者间接形象代言 , 实际上都是在拿自身的名气和信誉为被代言企业产品背书 , 本质上都属于一种广告行为 , 要受《广告法》的规制 。 我们审视此次汪涵为爱钱进代言的行为到底应付怎样的责任 , 就应以《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 。
《广告法》第4条规定 ,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38条规定 ,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 应当依据事实 , 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第56条也明确 , 公众人物如明知或应知金融产品广告是虚假广告 , 仍为其代言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则其应与广告主共同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据此 , 市场、公安等有关方面有必要调查此次汪涵引发争议的广告 , 其是否购买了所代言公司的代言产品 , 如果没有 , 其所谓的“有内涵 , 更靠谱”的代言推荐 , 就成了无根之水、让人误解的虚假广告推荐 。
需要指出的是 , 近几年 , 不少明星名人代言网络金融企业产品而屡屡暴雷 , 但又有不少的明星名人还对此类代言乐此不疲 , 或者说不愿轻易从代言中抽身、行使起码的代言真实审核义务等 , 关键的一个原因就在于这类代言回报丰厚 , 但代价却很低甚至没有 。
【经济参考报|明星名人代言广告不能再无风险逆行】明星名人代言广告 , 不能再无风险逆行 。 不管是就事论事讲 , 给具体个案中的受害者以公道 , 给相关明星名人以教训 , 还是维护正义的相关金融等市场健康秩序 , 相关方面都有必要对此次引发争议的汪涵代言广告到底有何“内涵” , 进行必要的详细调查审查 , 及时向社会公布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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