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检察|光天化日之下从母亲身边偷走婴儿,法院判两年,为何量刑这么轻?


原创来源: 身边的刑法
【案例】王某夫妇经营一家小型超市 , 家境不错 , 最困扰夫妇两人的就是两人都是四十好几的人了 , 一直没有孩子 , 夫妇寻医药多年终无果 。 2019年春节期间 , 王某夫妇到邻村亲戚家串门时 , 与在城里收购废品的亲戚家大儿子孙某 , 吃饭时说起自已没有孩子的心事 , 王某对孙某说:“你在城里机会多 , 能不能偷个婴儿?”春节后 , 孙某又回到城里 , 走街串巷收购废品 。 2019年8月份 , 天气异常炎热 , 孙某收废品经过一条小巷时 , 发现一位年轻妇女在自己门口阴凉处搭了一张床正在午休 , 一个大约一两岁的婴儿就睡在妇女身边 。 孙某想起了王某夫妇的话 , 看看四周无人就悄悄地抱起了熟睡中的婴儿 , 刚走出去没多远 , 妇女追了上来 , 大声喊叫邻居 , 当场将孙某抓获并扭送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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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母子
本案是发生在南方某城市的一起真实案件 , 法院也依法作出了最终判决 ,我们经常在电视及其他寻亲节目上 , 看到被拐的孩子们 , 再见到父母时 , 父母的记忆永久停留在几十年前 , 那个嗷嗷待哺的婴儿 。 可以理解 , 父母一旦将自已的孩子弄丢了 , 父母这一生基本再也不会见到脸上的笑容 , 他们的心已不属于自已 , 每天在煎熬中苦度余生 。 所以 , 人们对人贩的恨是发自内心的 , 本案中 , 从量刑上来看 , 也许很多人不能理解 。 以下笔者结合案例 ,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 , 展开分析 , 以期解开您心中的困惑 。 孙某涉嫌拐骗儿童罪 , 为实行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 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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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 , 引诱或者其他方法 , 使不满14周岁的男 , 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 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
本案中 , 孙某趁妇女午休之机 , 偷走其身边婴儿行为 , 既符合拐骗儿童罪的违法构成要件 , 也符合拐卖儿童罪的违法构成要件;孙某偷盗婴儿的目的是供王某夫妇收养 , 且具有拐骗儿童的主观故意 , 因此 , 本案中 , 孙某构成拐骗儿童罪 。 如果孙某偷盗婴时具有贩卖的目的 , 则构成拐卖儿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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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
本案孙某拐骗儿童时刚走出去不远 , 就被醒来的妇女发现 , 并和邻居一起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 , 因此 , 本案中 , 孙某拐骗儿童(未遂) , 根据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 是犯罪未遂 。
对于未遂犯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因此 , 本案中 , 孙某涉嫌拐骗儿童罪(未遂) , 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 , 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两年 , 是公平公正合的 , 做到了罪责刑相适用 。
本案为拐骗儿童罪的共同犯罪 , 孙某直接实施了拐骗儿童的行为 , 为实行犯 , 王某夫妇为教唆犯 。 王某夫妇涉嫌拐骗儿童罪 , 为教唆犯
《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 ,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 , 应当从重处罚 。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 对于教唆犯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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