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检察|光天化日之下从母亲身边偷走婴儿,法院判两年,为何量刑这么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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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教唆犯是共犯人之一 , 是引起或强化他人犯罪意图的人 。 本案中 , 孙某本来没有拐骗儿童的意图 , 是王某夫妇引起了孙某拐骗儿童的故意 , 进而实施了拐骗儿童的行为 。 根据共犯从犯性原则 , 如果被教唆者犯了被教唆的罪 , 教唆者成立教唆犯 , 本罪中 , 孙某拐骗儿童未遂 , 因此 , 王某夫妇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 对于教唆犯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即本案中 , 王某夫妇为教唆未遂 。
共同犯罪中 , 正犯(或称实行犯)是直接实施法益侵害行为的人 , 最具可罚性 , 从量刑上来说 , 正犯是主犯;对于教唆犯 , 根据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 一般为从犯 , 因为教唆犯并不是直接实施法益侵害行为的人 , 其可罚性在于教唆犯引起了实施犯实施犯罪的意图 , 进而实施了法益侵害行为 , 当然 , 教唆犯并不当然是从犯 , 如果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大 , 也可能认定为主犯 。 笔者认为 , 本案中 , 王某夫妇认定为从犯较为适宜 。 法院最终判处孙某夫妇有期徒刑一年 , 也是适当的 。 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法定刑比较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死刑 , 并处没收财产 。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 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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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比较
从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罪的法定刑与刑法第二十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法定刑来说 , 拐卖儿童罪的法定刑明显高于拐骗儿童罪 。 拐卖儿童罪的法定刑起步就是五年 , 直至死刑;而拐骗儿童罪的法定刑最高为五年 。 明显可以看出两罪在量刑上存在的巨大差别 。
两罪在行为手段上可以完全重合 , 也都使得儿童脱离监护人 , 但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 拐卖儿童罪是把人作为商品 , 主观上具有贩卖的故意 , 因此 , 其处罚就重;而拐骗儿童罪 , 行为人是基于收养成的目的 , 而使得儿童脱离其监护人的情形 , 主观上并不具有贩卖的目的 , 如本案中 , 王某夫妇由于多年没有生育孩子 , 基于收养儿童的目的 , 教唆孙某偷盗他人婴儿的行为 , 为拐骗儿童的行为 。
以上就是法院对于孙某及王某夫妇量刑较轻的法理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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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结论
【临安检察|光天化日之下从母亲身边偷走婴儿,法院判两年,为何量刑这么轻?】结语:实践中 , 除了法律专业人士外 , 许多人对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分不清 , 从表面上来 , 行为人都把他人的孩子骗走、偷走或绑走 , 对于儿童监护人的带来的痛苦都是一样的 , 为什么类似于本案 , 对行为人量刑那么轻 , 根据以上分析 , 就是因为两罪的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 , 拐卖儿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把人当做商品 , 用于贩卖;而拐骗儿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是为了收养 , 对于犯罪对象儿童来说 , 其遭遇是完全不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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