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波频道|优酷告赢B站,抖音、快手的日子也难过了?(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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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站搜《家有儿女》出现上千条剪辑作品
而真正让内容平台并不害怕维权的 , 除了即使判罚也不过九牛一毛外 , 更重要的是维权周期过长 , 个人维权大多会选择放弃 , 即使是公司层面进行维权 , 也费时费力 , 未必“实惠” , 且等判罚生效时 , 大多数侵权行为所要达成的流量聚合和用户黏性早已完成 。
因此 , 最终能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 一是靠惩罚性判决来让平台和内容创作者不敢越雷池;二是平台和版权方之间形成版权公共数据池 , 在技术层面上形成“隔离” , 这两个条件都要达成 , 才能解决问题 。
但在另一个层面上 , 一些影视剧又会“放任”这种剪辑行为:
1. 新剧宣传需要 , 一些影视剧上线时还会主动邀请UP主剪辑 , 下线时又会要求平台方删除所谓侵权内容;
2. 或许还能激活老剧 , 这也需要版权方和平台方之间的合作 , 形成一个更灵活和兼顾版权、平台和内容创作者各自利益的管理机制 。
所以 , 各方都是从自己的角度进行表述和博弈 , 有时候难分对错 , 关键是要有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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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B站案子的判决逻辑来看 , 市场上多数的分享型平台都可能涉及版权侵权问题 , 若它们继续按照现有业务模式发展 , 必然会面临大量的诉讼和索赔 , 意味着这些分享型平台的合法性根基将被撼动 。
从根本上来说 , 互联网行业讲究创新和突破 , 这些分享型平台是近几年才出现的创新模式 , 而法律天然地滞后于经济发展且偏向保守 , 所以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和法律层面的冲突势必长期存在 。
因此 , 这类案件对法院来说尚属于需要去确定法律如何适用的新案件 , 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裁判规范 。 就版权保护制度而言 , 法律设定这个制度的立法本意并非“如何防止使用” , 而是“如何控制使用” , 事实上著作权法的实质也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 。
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12种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且不构成侵权的情况 , 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 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等 。 现有法律规定 , 不违反这12种情形 , 并且不牟利 , 就不构成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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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 , 分享型平台审核并允许内容创作者将具有版权的音频、视频等内容上传 , 并不在这12种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 对于平台及个人是否牟利这个点 , 事实上也很难有证据证明 。 故 , 不管是内容创作者还是分享型平台 , 其实都是踩在法律边缘行事 。
不过 , 也应该看到积极的一面 , 分享型平台已经现实存在 , 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帮助作品宣传的作用 。 我个人认为 , 若能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一个平衡 , 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 让其能从著作权中获得收益 , 又能最大化地发挥作品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 才是最理想的状态 。
这个状态的实现 , 在司法解释或其他指导性文件出台之前 , 只能寄希望于在众多个案审理中形成相对固定的规范 , 进而指引再创作的个体以及分享型平台主动调整适应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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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的是原创视频 , 字体的版权已经购买 ,BGM的版权问题还没有一个完善的解决方案 , 尚在非法的边缘不断试探 。
我喜欢的一般都是比较小众的外语歌曲 , 我也没有在YouTube上传过视频 , 目前尚未遇到被起诉侵权的问题 , 但内心还是会有担忧 。
而如果跟音乐版权库签约付费的话 , 好一点的版权曲库一年的费用约200美元起 , 对于个人UP主而言还是有些贵 。 再者 , 即使签约了 , 也不见得就一直能从中找到合适的BG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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