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江苏泗阳路边停车开始收费,执行标准公布
(四)泗阳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4) 。 (五)车辆进入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点)30分钟以内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进入公共停车场(点)20分钟以内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业务 , 在其停车场(位)停放时间(60分钟)内 , 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 (六)停车场(点)对执行公务且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明显标志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免费 。 (七)停车场(点)对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费减半收取 。 (八)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车辆(含交通事故车辆) , 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 , 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 。 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 , 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 停车费按《泗阳县公共停车场(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 下浮不限 , 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 (九)单位、住宅小区等建设规划区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 并对外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 , 遵照《泗阳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管理 。 三、相关规定(一)对机动车停放按照“分时、分类”原则 , 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标准 。 (二)进一步完善停车场(点)计时为主、计次为辅的收费办法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计时、计次和包月(年)等计费方式 , 包月(年)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场(点)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按车型协商收费 。 (三)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范围:依据《关于印发泗阳县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 , 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的确定和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的日常管理 。 (四)停车场(点)实行收费前应在停车场(点)出入口处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 接受社会监督 。 (五)停车服务收费应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 , 不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 , 车辆停放者可拒付停车服务费 。 (六)乡、镇停车场(点)参照本通知执行 。 (七)本通知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 本通知自2020年7月5日起施行 , 以前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定一律废止 。泗阳县发展和改革局泗阳县公安局泗阳县城市管理局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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