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法院宣判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用个人微信帮网友收款、提现 法院:构成犯罪
6月30日 , 涿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郑某、商某、梁某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 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来 , 该院依法审判的首例案件 。
经审理查明 , 被告人郑某经人介绍在网上认识了一位网友 。 2019年10月 , 郑某明知该网友进行网络犯罪活动 , 组织被告人商某、梁某二人通过个人微信账户帮助该网友进行资金收取、提现转账等支付结算活动 , 商某另外又组织他人进行资金收取活动 。 被告人商某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07万余元 , 被告人梁某支付结算金额共计47万余元(其中涿鹿县张某被骗15万余元) 。
涿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郑某、商某、梁某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仍为其犯罪提供资金收取、提现转账等支付结算帮助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 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郑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对被告人商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被告人梁某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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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 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拓宽了就业、创业的渠道 , 但“君子爱财 , 取之有道” , 尤其在疫情期间 , 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挣钱的同时 , 更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 , 认真甄别信息、抵制不良诱惑、健康文明上网 , 不从事、不参与黑客攻击入侵、赌博、诈骗等网上违法犯罪活动 , 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
文:河北青年报实习采访人员王郭君通讯员李世春
【涿鹿法院宣判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用个人微信帮网友收款、提现 法院:构成犯罪】编辑:孙晓华责编:李媛监制:李默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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