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输液又出事!提醒所有基层医生,别再这么做了

来源/轻松开诊所
编辑/姜舟
患者要求代输液 , 该怎么处理?直接拒绝吗?人情道德和为周围患者提供便捷的功能就没有了 。
关于门诊代输液的问题 , 基层医师是很关注的 。
毕竟这是人情和风险的博弈 , 左右为难呀 。
那到底该怎么处理呢?直接拒绝吗?人情道德和为周围患者提供便捷的功能就没有了 。
答应吗?要是出了事怎么办?
真出事了!「回归代输液」致死!某患者 , 男 , 28岁 , 某日早晨自觉周身不适 , 全身肌肉痛 , 到某诊所诊治 。
诊所医师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 , 予静滴5%葡萄糖加利巴韦林 。
下午4时 , 患者症状加重 , 出现双下肢无力 , 诊所医生意识到可能发生的危险 , 遂立即建议患者速去上级医院就诊 。
患者遵医嘱迅速到某医院急诊科就诊 , 急诊科医师急查电解质 , 发现化验结果中血钾为2.17mmol/L , 这属于重度低钾血症!
但急诊医师的处置为:5%葡萄糖500mL两瓶每瓶加入氯化钾1.5g , 奥复星100mL , 宁欣澳20mL加入250mL盐水中静滴 。
对于重度低钾血症患者 , 该急诊科医师未收至抢救室 , 并在严密生命体征监护下进行有效补钾 。
更不得了的是 , 因急诊输液的患者很多 , 该医师要求患者回到诊所按奥复星、宁欣澳、氯化钾的顺序进行静脉输液 。
患者在诊所输到第4瓶剩五分之一时 , 在诊所死亡 。
事情发生后 , 还是常规老套路 , 死者家属长时间在诊所宣泄悲愤情绪 , 诊所无法正常经营 , 诊所周边大量群众围观 , 给诊所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
在当地政府的引导、调解下 , 死者家属同意尸检程序 , 同意通过司法程序理性维权 。
尸检报告显示:
1.本例经法医学检验 , 未见致死性损伤 , 未检出常见毒物 , 亦未见药物过敏反应的典型病理学改变 。 除检见心肌细胞有空泡变及部分横断外 , 未见有其他明显病变 。
【代输液又出事!提醒所有基层医生,别再这么做了】2.本例有以下特点:
(1)、28岁 , 男性 , 于清晨发病 , 下午出现双下肢无力;
(2)、血钾2.17mmol/L;
(3)、尸检:口唇、指端青紫 , 双肺高度淤血水肿 , 各脏器淤血 。
3.综合分析死者死因符合低钾性周期麻痹致死 。
不管如何 , 诊所都逃不了干系在这个案例中 , 这位诊所医师的风险意识还是比较强的 , 这一点是应当肯定的 。
当患者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症状加重 , 出现双下肢无力 , 诊所医生意识到了危险 , 立即建议患者速去上级医院就诊 。
但该上级医院的急诊科医师在诊治患者时存在严重过错 。
血钾2.17mmol/L是重度低钾血症 , 属急危重症 , 对于这类型患者 , 应当下病危 , 并在心电监护下进行快速补钾 , 补钾时还应在患者旁边准备好抢救设备 。
急诊科医师不仅未对患者下病危 , 患者在不知道自身真实病情的情况下 , 还让患者将液体带回了诊所输注 。
该上级医院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
但不管怎样 , 大家应该都清楚 , 诊所是逃不了干系的 。
诊所作为医疗机构 , 给患者输液属于治疗行为 , 最终的输液也是经过诊所医生的手的 。
错误的诊疗方案虽然是上级医院的医师开具的 , 但诊所医师出于对上级医院的信任 , 在实施治疗行为之前 , 没有按照法律、医疗常规的规定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 。
并且未对处方进行审核 , 未对血钾2.17mmol/L引起警觉 , 让患者错失了最后的抢救机会 , 因此依然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
实在不好拒绝我们应该怎么做?讲到这里我隐约能听到一些抱怨声了 。
相信大家都有自己的看法 , 或说法律无情 , 遇到这些事就该直接拒绝 , 「一刀切」万事大吉 , 不要给自己惹麻烦 。
或说也是没办法 , 基层医生尤其是诊所医生做的就是熟人生意 , 是需要体现人文关怀和提供便利的 , 不然跟人挤人的医院有什么两样?
那万一 , 实在不好拒绝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这里结合本文中的案例 , 应当做到「三审查、一签字」 。
第一个审查:
医师应审查患者在上级医院的门诊病历资料(包括化验资料) , 确认上级医院医师的诊疗方案、药物是否符合诊断及治疗常规 。
上级医院医师的诊疗水平值得信赖 , 但上级医院往往因门诊量过大、医师工作强度过大经常出现疏忽 , 这是值得警惕的 。
第二个审查:
医师应审查上级医院的门诊病历资料、发票、药物清单 , 以确认患者带到诊所来的药物是不是出自上级医院的药房 。
上级医院药房中的药物还是值得信赖的 , 如果药物来自其他机构、药房 , 诊所医师一定要谨慎、拒绝 。
第三个审查:
审查患者带过来的药物中是否存在一些对保存温度有严格要求的药物 , 如果存在 , 那我们医师就一定要谨慎、拒绝 。
患者是无法保证药物在携带过程中一直在适当的温度中的 , 可能导致药物变性 。
签字:
患者外带药物来诊所输注 , 属于存在一定风险的行为 。 那么 , 签署知情同意书 , 告知其风险 , 并由老客户签字同意承担相应的风险 , 是非常必要的 。
另外 , 如果外带药物来诊所输注的不是老客户 , 是完全陌生的、从来没有见过的患者 , 建议所有医师一定要谨慎 , 最好是拒绝其请求 。
湖南协雅律师事务所主任
长沙市律师协会医事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长沙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专家顾问
长沙市卫计委直属医院、委管医院医疗安全负责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集中培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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