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日 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亮点( 二 )


二是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 原来的《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 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 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 , 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 , 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 , 增设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 。
三是改革土地征收程序 。 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 ,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 , 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 , 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 征地报批以前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
亮点三: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 。 随着土地资源的日趋紧张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 , 农村宅基地供需矛盾日益明显 。 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宅基地在保障农民生活、促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 新《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
总体看来 , 有七大变化:一是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 , 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 , 明确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 , 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 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二是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 这一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三是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 , 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四是明确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五是农村村民建房除了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 , 还要符合村庄规划;六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由“出卖、出租”变为了“出卖、出租、赠与”;七是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主管部门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亮点四: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法律空间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 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 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不再单独编制和审批 , 最终将被国土空间规划所取代 。 考虑到“多规合一”改革正在推进中 , 新《土地管理法》为改革预留了法律空间 。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 为了解决改革过渡期的规划衔接问题 , 新《土地管理法》还明确 ,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 , 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亮点五:合理划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土地审批权限
原《土地管理法》对新增建设用地规定了从严从紧的审批制度 , 旨在引导地方政府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 长期以来 , 地方对建设用地审批层级高、时限长、程序复杂等问题反映强烈 。 新《土地管理法》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 对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 , 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来划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 。 今后 , 国务院只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 , 其他的由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 。 同时 ,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 取消省级征地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
亮点六:将基本农田变为永久基本农田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 。 为了提升全社会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意识 , 新《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 , 增加第35条明确 ,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 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 , 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 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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