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日 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亮点

【写在前面】为实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 , 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 国务院把每年的6月25日定为“全国土地日” , 今年的宣传主题确定为“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 。
【全国土地日 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亮点】改革开放以来 , 我国在1986年首次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经过了1998年的修订和1988年、2004年、2019年三次修正 , 新《土地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 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新《土地管理法》破除了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制度性障碍 , 同时 , 改革和完善了土地征收制度、农村宅基地制度 , 重新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审批权限 , 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 , 加强了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等 , 这一系列重大修改必将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乃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 今年的6月25日已经是第30个全国土地日 , 在全国土地日到来之际 ,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邀您一探新《土地管理法》凸显的十大亮点 。
亮点一:破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期内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等形式让与土地使用者 , 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的行为 , 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以转让、出资、赠与或抵押等形式处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行为 。
原来的《土地管理法》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 , 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 只有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 , 该幅土地才可以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 这一规定使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不能显化 , 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 需要使用土地的 , 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 ,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 , 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者的条件下 , 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 。 同时 , 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 , 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 这个改变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 , 让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享受了同等待遇 , 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障碍 , 受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广泛欢迎 。
亮点二:改革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征收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 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私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 。 近年来 ,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 , 用地需求日益增长 , 现行的征地制度矛盾愈发凸显 , 主要体现在征地范围不明确、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补偿不合理等三方面 。 新《土地管理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 在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方面作出了多项重大突破:
一是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 。 宪法规定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 。 但原《土地管理法》没有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 加之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 , 使土地征收成为各项建设使用土地的唯一渠道 , 导致征地规模不断扩大 , 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 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 , 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 , 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 , 确需征收的 , 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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