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20年后打老师案当事人出狱,二审律师:这个案子没有赢家

该案暴露了教育上长期存在的“漏洞和问题”
——关于教师教育惩戒权
和尊师重教的边界线
6月19日上午 , 位于豫西的三门峡监狱 , “学生20年后打老师案”当事人常某尧刑满释放 。 沉寂一年多后 , 这件事也再次引发舆论关注 。
入狱前 , 常某尧曾自述 , “我打人有错不辩解 , 但老师至少要负一半责任 。 ”今天 , 他出狱后接受媒体采访称 , 之前处理事情的方法确有不妥 , 是搬起以前的石头砸自己的脚 , “不管怎样 , 不管以前发生过什么事情 , 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肯定是不对的” 。
“现在出来了 , 这个事情就让它过去吧 。 ”出狱后的常某尧感慨良多 。 他还希望和自己有同样经历的网友慢慢释怀 。
常某尧的二审律师周兆成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 早前自己已经知道常某尧将于6月19日出狱 , 对于此案 , 周兆成心情复杂 , 他希望常某尧能忘记伤痛 , 重新开始新生活 。
就常某尧来说 , 周兆成也看到了他的改变 。 周兆成介绍 , 常某尧在服刑期间喜欢上了读书 , 《海边的卡夫卡》《人性的弱点》《鲁滨逊漂流记》都是他喜欢的书 , 并曾对周兆成表示自己以后要多学习、多读书 , 读个MBA , 去高校继续深造 , 提高自己的层次和修养 。
寻衅滋事罪曾是争议点
2018年7月 , 常某尧偶遇自己初二时的班主任张林 。 常某尧回想起上学时曾被张林体罚侮辱的经历 , 在确认张林身份后 , 对其进行了辱骂和殴打 。
常某尧打老师的视频被传到网上后 , 产生广泛观看和传播 。
此后 , 张林报警 。 2018年12月20日 , 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将常某尧刑事拘留 。
2019年6月12日 , 河南栾川“学生20年后打老师案”在栾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其中常某尧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成为辩控双方主要的争议点 。
栾川县检察院认为 , 被告人常某尧在公共场所出于报复动机 , 为发泄情绪 , 借故生非 , 当众拦截、辱骂、殴打中学时的老师张林;并有意录制视频传播他人观看 , 导致该视频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报道 , 严重影响了张林的工作、生活及家庭安宁 , 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 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 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常某尧代理律师郭京朝认为 , 常某尧打人是由于个人之间的矛盾 , 不是出于流氓动机 , 没有对公共秩序造成破坏 , 而是对张林的个体损害 , 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 。在被告人陈述环节 , 常某尧当庭认错 , 并向老师及其家属道歉 。
经过两次庭审 , 常某尧以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 随后在河南三门峡监狱服刑 。
2020年6月19日 , 常某尧出狱 , 但是关于“20年后打老师”事件的讨论仍然没有停止 。
“这个案子没有赢家”
周兆成认为 , 此案之所以能获得长期的社会关注 , 是因为事件中折射出了“教育问题” 。 20年后打老师案 , 虽然让教师群体感到了“丝丝寒意” , 但是这个案件也暴露了在教育上长期存在“漏洞和问题”——关于教师教育惩戒权和尊师重教的边界线 。
“所以20年后打老师案之后 , 教育部门及时推出了教育惩戒权 。 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和形式 。 ”周兆成说 , 此事虽然已经结束 , 但是常某尧也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 这个案子没有赢家 。
“客观来讲这个案子确实存在舆论的影响 。 ”北京律师协会刑诉法委员会副主任彭逸轩认为 , 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门槛很低 , 且判断具有主观性 , 所以需要结合常某尧日常行为、品行习惯进行调查取证 , 来判断究竟是有前期的个人矛盾 , 还是其本人就有争强好胜、以打人为乐的一贯行为特征 。
“如果基本品行和前期调查缺失 , 取证只针对殴打老师的行为去进行 , 我认为定寻衅滋事罪 , 并进行处罚的行为还是值得商榷的 。 ”彭逸轩说 。
当前 , 众多法学学者、从业者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诟病颇多 。 彭逸轩表示 , 寻衅滋事罪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小 , 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 , 公安机关也会忽视这部分的内容 , 一是因为还原取证难 , 二是因为没有这个想法动机 。
“他在上学的时候 , 老师有没有对他进行殴打 , 造成的生理和心理伤害到什么程度 , 已经很难去推定了 。 ”彭逸轩介绍 , 目前对于师生矛盾的前期调查是缺失的 , 当前调查取证主要还是在围绕常某尧打人事件来进行的 。
对于此事持续的讨论热潮 , 彭逸轩认为这和此案涉及教师群体有关 。 “尊师重教是大众的普遍认知 , 如果这种‘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情况没有被处罚 , 那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恐慌 。 ”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对此案背后的社会心理进行了分析 。 他表示 , 20年后打老师会给一般人的社会心理造成震撼 , 对于尊重老师的社会美德是一种挑战 。
王殿学认为 , 判决书中所说的“情节恶劣” , 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破坏社会秩序 ,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 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
【中国新闻周刊|20年后打老师案当事人出狱,二审律师:这个案子没有赢家】“打人视频的传播是案情的关键 。 ”王殿学表示 , 判决书中 , 张林曾对自己被学生殴打表示难堪 , 而视频的广泛传播加重了这点 。 “打老师是寻衅滋事行为 , 但如果没有网传 , 我觉得不一定能构成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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