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面对同伴溺水未及时呼救并隐瞒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面对同伴溺水未及时呼救并隐瞒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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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4日下午 , 小明、小军、小林、小雷、小亮、小欣等六名小学生(以上都是化名)在某河边桥下玩耍 。 随后 , 小明、小军、小林、小雷四人共同从桥下一处泡沫板房上拆下一块长两米、宽一米左右 , 一面为铁皮包裹的泡沫板 , 一同乘坐该泡沫板划行到河中心的小岛上玩耍 。 返回时 , 小明先上到泡沫板上 , 其他三人随后也一同趴上 , 因负荷过重 , 泡沫板侧翻、裂开 , 四人均掉落水中 。 小军、小林、小雷三人扒着裂开的泡沫板返回岛上 , 小明落水溺亡 。 后在附近捕鱼的人看到有小孩在河边玩水 , 撑船赶到事发地将返回河心小岛上的小军、小林、小雷接回岸上 。 小明落水溺亡时 , 小军、小林、小雷、小亮、小欣均未呼救 , 且在五人返回时 , 未向大人告知小明落水一事 。
事故发生后 , 小明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小军、小林、小雷、小亮、小欣及五人法定代理人 , 还有某县公路管理局、某县水利局、某路桥建设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未成年人面对同伴溺水未及时呼救并隐瞒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与小明一起下水的小军、小林、小雷未进行呼救 , 且在渔民前往救助时未如实告知小明溺水的事实 , 致使丧失了及时救助的机会 , 三未成年人是否存在过错;2、与小明一同在河边玩耍未下水的小亮、小欣在岸边看到小明落水后 , 未进行呼救、亦未告知前来救助的渔民 , 其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并承担责任;3、小明在大桥下的水面游玩溺亡 , 作为已经竣工并交付通车的某路桥建设公司、大桥建设的监管部门某县公路管理局、河道管理部门某县水利局是否存在过错 , 应否承担责任 。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1、被告小军、小林、小雷及其法定代理人各赔偿原告小明父母49409.64元;2、被告小亮、小欣及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原告小明父母32939.76元;3、驳回原告小明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本案中 , 原告之子小明作为年满12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年龄和心智发展程度已足以能够认识到在河里游玩的危险性 , 但其忽视自身安全 , 导致溺水身亡 。 小明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 , 未尽到监护责任 , 对其子的溺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 被告小军、小林、小雷与小明一同乘坐泡沫板返回时 , 看到小明落水未进行呼救 , 且在被他人从河心岛上救回时亦未告知小明落水之事 , 致使错过最佳救助时机 。 被告小亮、小欣虽未与其他四人一起下水 , 但作为一起玩耍的同伴 , 在岸上看到小明落水后 , 均未进行呼救 , 在渔民赶到时亦未告知小明落水之事 。 上述五人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 , 在同伴遇到危险时未尽到必要的呼救及告知义务 , 故对小明之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被告 , 某县水利局在事发地大桥的桥墩上喷涂有警示标志 , 已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 , 且没有保障公民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游泳、戏水等活动安全的法定职责 。 被告某县水利局、某县公路管理局、某路桥建设公司在本案中均没有过错 ,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过错程度 , 可由被告小军、小林、小雷及法定代理人对小明溺亡分别承担15%的责任 , 被告小亮、小欣及法定代理人共同承担10%的责任 , 其余责任由二原告自行承担 。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 , 做出上述判决 。
法官提醒
本案这起未成年人戏水溺亡事件的发生令人痛心 。 死者小明系11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 , 在学校、家庭均反复强调不得擅自下河游泳的情况下 , 仍乘坐泡沫板划行到河心小道落水溺亡 , 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 , 应承担主要责任 。 本案中一起玩耍的其他同伴 , 在看到同伴落水时应及时呼救 , 在有人前来救助时应尽快如实告知 , 而不是合伙隐瞒事实 , 致使死者丧失了宝贵救助时机 , 造成了悲剧的发生 。 纵观此事件 , 学校、家庭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防溺水教育同时 , 应告知其在同伴面临危险时的必要救助方法 , 而不是在事件发生后如何逃避责任、推卸责任 。 暑期将至 , 法官在这里呼吁全社会大力宣传未成年人防溺水相关知识 , 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 (张延波范辛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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