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喂养流浪猫!评北京市丰台区“喂猫案”

2012年6月4日 , 北京市丰台区的育仁里小区 ,
肖女士
正带着自己的狗在散步(大型犬、未牵绳
) , 在走到乔女士家门前时 , 一只流浪猫
窜了出来 , 肖女士所遛的狗与该猫发生撕咬 , 之后肖女士为保护自己的狗 , 到两只动物之间将猫踢开 , 在此过程中肖女士被猫抓伤
。肖女士就这样把乔女士告上了法庭 , 乔女士感到很委屈 。 乔女士认为 , 首先这只猫是流浪猫 ,
自己只是偶尔喂喂它
;其次 , 是因为肖女士没有牵绳
, 狗主动攻击猫 , 才导致了猫的反击 ,自己不是猫的主人
, 肖女士是自作自受 。 别再喂养流浪猫!评北京市丰台区“喂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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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乔女士不可思议的是 , 很快 , 法院的一审判决下来了 ,
乔女士被判支付支付医疗费一千二百七十一元 。
法院认为:本案中 , 乔某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 , 导致流浪猫易在乔某居住地及其附近出现 。 乔某作为流浪猫的饲养人 , 应当对流浪猫进行管理 , 并在流浪猫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侵权责任 。 同时 , 肖某未拴狗链即将狗带出 , 其本身对猫狗斗咬导致其被抓伤也有一定的责任 , 法院酌定为30% 。 肖某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系其合理损失 , 乔某理应赔偿 。
乔女士很快选择了上诉 , 她相信法院会给其一个公正的判决 。
别再喂养流浪猫!评北京市丰台区“喂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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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再一次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
认为乔女士不属于喂养人
, 从本案过程来看 , 流浪猫的特性就是无主、长期在野外生存 ,而乔某投喂行为是基于对动物的帮助行为 , 即使其长期投喂 , 亦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 , 亦无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
, 原审法院基于乔某的投喂行为而判决其承担管理责任不当 , 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 但二审法院同样写到:肖某被抓伤的事实确实存在 , 而乔某投喂流浪动物的行为 , 无论出于何种动机 , 该行为
必然会对其居住小区的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乔某所居住的房屋门口即肖某被抓伤的地点 , 亦为其所在小区的公共通行道路 。 而流浪动物的天性决定了其会向有利于其生存的地方聚集 , 乔某长期投喂流浪猫 , 尤其是在其家门口的公共通道附近的固定投喂行为 , 在其生活社区的公共环境中形成了一个流浪猫获取食物的固定地点 , 导致了流浪猫的聚集 , 而流浪动物的不可控性及自然天性 , 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必定会给社区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 。
乔某的投喂行为既不同于对流浪猫的规范的救助行为 , 其自己又
未采取任何措施
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 , 故其行为是对于公众共同利益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及影响
, 此危险影响与肖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 故乔某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 , 二审法院判决乔女士支付医疗费
九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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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对流浪猫认识的提高 , 现在的人们已经意识到 ,
单纯的喂养流浪猫并不能使流浪猫的境遇好转 , 相反 , 流浪猫会因喂养而提高存活率 , 在城市中乱窜 , 同时也会带来传染病风险
, 乔女士的喂养行为被二审法院判定为侵权行为 , 其行为间接提高了流浪猫出现的概率 , 最终导致肖女士被咬 。往后 , 您再在城市中遇见流浪猫 , 可得小心了!
不过 , 您认为法院对判决合理吗?
【别再喂养流浪猫!评北京市丰台区“喂猫案”】判决书号:丰民初字第1665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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