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自卫权”能落实吗?

王才亮律师公民在自己的人身与财产权受到侵害时 , 而公权力又不能及时提供保护的时候 , 能否行使防卫权呢?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 , 是可以行使防卫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不仅仅是上述刑法对防卫权做了明确规定 , 而且在有关民法领域防卫权也是很受重视的 。 现行的《民法通则》第128条、《民法总则》第18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0条均把正当防卫作为免责事由予以规定 。这一次编篡《民法典》对此也是很重视 , 把防卫权换了一个名称叫自卫权 , 所以算不上新创的法律原则 。 不仅民法典总则编第181条沿用了以上规定 , 而且在人格权编第1002条、第1003条、第1004条较系统规定了自然人有权维护自身的人格权利 , 因之被学界认为形成了民法领域的一项新的权利——“紧急自卫权” , 其实是新瓶装老酒 , 不过这个老酒是好酒 。 虽然人格权中自卫权的问题在立法中 , 学者中有不同的观点 , 甚至争论比较大 , 但这次民法典得以通过成了有效法律 , 应当得到执行 。我个人认为 , 应当肯定“紧急自卫权”的积极意义 。 民法典明确自然人享有自卫权利 , 夯实了正当防卫免责的理论基础 。 民法典用较为通俗的 , 而且没有太多歧义的语言说明:当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 , 为防止自己或他人权利遭受不法侵害 , 又来不及请求公权力保护时 , 在必要范围内 , 可采取自力救济的行为 。无论是叫防卫权还是叫自卫权 , 它都是公民的私权利 , 其与国家公权力并非对立关系 , 而是在紧急情况下的一种自力救济 , 公民行使自卫权只是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 , 通过个人的维权去实现对暴力伤害的防卫 。10多年前 , 我们律师事务所从为高莺莺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开始 , 针对国内频繁发生的征地拆迁引发的命案 , 而当事人又得不到相应的法律帮助的实际情况 , 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法律援助制度 。 在办理这数十起案件当中 , 我们较多的引用了刑法上的防卫权理论为受到控告的被征收拆迁人提供刑事辩护或民事、行政代理 。 其中绝大多数案件 , 我们的意见都被当地的司法机关采纳和肯定 , 缓和或者化解了本来已经很激烈的矛盾 , 维护了被征收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 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我们在为这数十起因为征地拆迁引发的命案提供法律援助中也深感中国法治之艰难 。 纸上的法律规定的是一回事 , 实践能否得到落实又是一回事 , 尤其是有的案件 , 在一些贪官污吏的插手之下 , 颠倒黑白的事也是时有发生 。 例如河南郑州刘大孬案件 , 在时任郑州市委书记 , 河南省政法委书记的吴天君的干扰下 , 这个案件从1审2审到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都没有公正的认定这是一起因非法拆迁而引发的矛盾 。 刘大孬的家与案发地都在南刘庄 , 为什么要暴力强拆?一审开始讲的是宇通工业园建设 , 二审又将变成了旧城改造 , 然后到了死刑复核时 , 当地的商业开发楼盘叫做“紫荆×庭”正在热卖中 , 我们到售楼部拿到了开发商的广告册子和现场照片提供给了最高法院 , 但最后这个事实仍然没有被认定 。 刘大孬在被关押4年后仍然被执行了死刑 。 这个案件 , 不仅仅是我从事律师工作的一道抹不灭的伤痛 , 也是我对中国法治未来之信心的一次挫败 。这几天看到民法学者们 , 在努力办班和出版书籍宣传民法典 , 时不时地让我不禁想到了实践中绕不开的自卫权问题 。 立法虽好 , 但落实才有意义 。去年年底 , 在北航法学院举行的《海峡两岸民商法高峰论坛》以民法典立法前的最后冲刺为主题 。 我在论坛大会上的发言就讲这个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再好 , 政府不依法行政 , 民法典就然并卵 。近一些年来 , 无论是惩治腐败还是扫黑除恶 , 征地拆迁领域似乎都被无视了 。 农民的土地 , 公民的房屋 , 无疑是他们最重要的财产 , 而这个财产的安全现状的确是那么的没有安全感 。 即使是疫情严重之时 , 我们的生活工作都完全无法正常的情况下 , 一些地方暴力拆迁仍未停止 , 民法典有关自卫权的规定很可能只体现在小册子中 。土地被非法占用 , 房屋被非法强拆 , 公权力对此的保护是不到位的 。 上访有用吗?有的人由乡到县市再到省 , 一直到了国务院 , 最后层层下转信访件 , 仍然是回到了当地 。 行政复议和诉讼有用吗?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的门槛是不高的 , 立法本意都是希望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行政争议 , 但是有的被拆迁人的脚就是迈进不去 。 这个“立案难”问题不仅是偏僻的地区有这种情况 , 就是北京也仍然存在着立案难的问题 。 有40多位租用了怀柔区某小产权房的当事人面临房屋可能灭失、鸡飞蛋打的局面而求助区政府提供保护无人答理 , 到北京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也多日没有消息 , 再向北京市三中院起诉复议机关 , 一个月了也没有消息 , 行政诉讼法的立案登记制就像空气一样 。在公权力的保护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 , 自然人能否行使自卫权呢?法律规定有 , 但是行使很难 。 在征收拆迁领域 , 被征收拆迁人行使防卫权 , 伤害强拆者的目前尚没有一例无罪的判决 。 效果最好的是我们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进行辩护的辽宁本溪的张剑案件: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5年 。虽然我在实践中深深感受到了法律的落实之艰难 , 但我还是坚持我的信念:历经苦难 , 痴心不改;我以我心向明月 , 不畏明月照沟渠 。 当事人找来了 , 我还是尽力去依法去帮助他们维权 , 同时也劝说他们依法维权 。 例如发生在云南昆明晋宁县的那一场因征地引发的多人伤亡的冲突 , 当地官员与开发商以2200万的价格雇佣近千人制造血案的事实清楚 , 但昆明中院一审就无视这个事实 , 对策划者、出资者没有刑事追究 , 开发商雇佣的人也没有一个判处死刑 , 反而是把维权的村民李海英判了死刑 。 我在二审加入为李海英辩护的团队 , 从案卷发现了这当中的问题 , 书面辩护词提了出来也没有人采纳 , 二审裁定仍然维持了一审判决 。 我履行我的承诺 , 继续为李海英提供法律援助 , 李海英的委托书昨天才碾转到我的手里 , 我及时给最高法院寄出了我的手续 。说句实在的话 , 有的案子我们做得很辛苦 , 因为我的内心不仅仅是在追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还是在维护法律的那么一点点颜面 。 有的人主张对以暴抗暴行为严刑峻法以杀鸡儆猴 , 历史证明这个全盘否认公民防卫权的做法效果很差 , 河南杀了刘大孬 , 河北杀了贾敬龙 , 并没有起到有的人想像的效果 , 被征收拆迁人的暴力反抗并未消失 。 客观的说 , 予人生路便是予己活路 , 化解矛盾才是正道 。最后一句话:希望民法典宣传到位 , 落实更需要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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