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定了!7月1日正式实施!青岛有房的速看!( 八 )



第四十三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

第四十四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开展财务审计,公开审计结果,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第四十五条  收取维修资金,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 。

第四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维修资金管理自查、互查、抽查等检查活动 。

第四十七条  恶意骗取、套用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因业主未按照规定补交、续交维修资金,导致延误维修时机,给相关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相关业主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等其他非住宅物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维修资金制度 。

第四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按照规定实行维修资金制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农村新型社区住宅和用于销售的非单一业主的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维修资金制度 。

第五十条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委会代行本办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第五十一条  各地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
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采访人员:方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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