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定了!7月1日正式实施!青岛有房的速看!( 六 )



第二十二条  维修资金计划使用,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房屋和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维修保养和损耗等情况,编制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组织实施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应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书后执行 。
有条件的小区可按照计划使用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购买与电梯维修、更新和改造有关的保险 。

第二十三条  按照维修资金计划使用程序,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签订维修服务合同,组织工程施工、验收、造价决算等工作,并按照工程进度通知物业主管部门划款 。

第二十四条  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适用于涉及全体或者部分业主的,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程序,由物业服务企业接到业主报修或者发现问题后,进行现场核实,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组织实施 。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

第二十六条  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二)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需立即维修的;
(三)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需立即维修的;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
(五)玻璃幕墙炸裂;
(六)排水管道严重堵塞或爆裂;
(七)地下车库雨水倒灌;
(八)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

第二十八条  出现需应急维修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经现场查验确认后立即组织维修 。
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组织维修责任的,由相关业主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确认后组织维修 。

第二十九条  维修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应急维修的工程施工、验收、造价决算等工作 。一次或单项应急使用维修资金金额较大的,应当经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将所需维修费用划至有关单位账户 。

第三十条  应急维修工程费用拨付后,维修组织单位或个人应当将下列材料在小区内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
    (一)维修、更新、改造方案;
    (二)工程决算报告;
    (三)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四)涉及户数和清册、分摊方案;
    (五)物业主管部门认为按照规定应该公示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一条  相关业主在公示中提出异议的,由异议人与组织维修单位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异议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二条  因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产生的鉴定和造价咨询等费用应当计入维修、更新、改造成本 。
组织维修单位可根据合同,在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保修期内留存质量保证金 。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维修资金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应急使用的具体申请程序,编制并公布相关示范文本和表格 。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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