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头条|河南首例!市地级政府向污染企业索赔,濮阳市长出庭( 二 )


被告称 , 涉案的27车废酸液是企业正规生产的盐酸产品 , 通过“补贴销售”的方式出厂 , 在当地公安机关有备案 , 并非处理废酸液 。 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补贴销售 , 符合化工行业特点 。 原告引用刑事判决称 , 被拉走的危险液体不仅没有支付给德丰公司1分钱 , 而且每车获得被告“补贴”200-300块钱 。 双方不仅没有签订销售协议 , 卖货的反而要给买货的倒贴钱 , 不符合买卖的基本特征 , 不应属于销售行为 , 实则是借买卖之名 , 行非法处理危险废物之实 。
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小时 , 审判长宣布休庭 , 按照原被告双方的意见 , 将另择时间组织庭下调解 。
【解读:市地级政府作原告索赔 , 是“谁污染谁买单”又一制度安排】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哲在接受猛犸新闻·东方今报采访时表示 , 2015年1月1日 , 被称为“史上最严”“长牙齿的法律”的新环境保护法实施 , “在环保法中规定行政的手段、司法的手段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 在污染事件发生以后 , 具有相应权利义务的主体 , 包括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 , 都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适用条件 , 提起不同的诉讼或用相应法律手段向排污企业追责” 。

豫头条|河南首例!市地级政府向污染企业索赔,濮阳市长出庭
本文插图

河南出现首例由市地级政府作为原告起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 相应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是如何推动的?
徐哲表示 , 2017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 , 自2018年1月1日起 , 我国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 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 。
根据这一安排 , 在2019年6月 ,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这类案件的意见 , 把这项制度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予以确定 , 至此 , 国家正式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
根据2019年6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三种情形时 , 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 , 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 , 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 , 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
至今年 , 刚刚通过的《民法典》吸收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内容 , 明确了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的请求权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