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自由的定义

自由的定义有太多种 , 分别从不同的侧面进行陈述 , 几乎是盲人摸象 , 俺也不敢说自己的意见绝对正确哈 , 因此申明仅供参考 。自由当状态讲:轻松 。 例如:换了工作 , 每天身心自由 。 常常说的“不受束缚”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新的工作岗位 , 压力小了一点 , 规矩少了一些 , 但也不是没有要求 。 从这个意义上讲 , 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 或者说 , 自由只是表达了一种压力或束缚更少的状态 。又如:随意 。 例如:下课了 , 同学们可以自由活动 。 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课间活动相对于在课堂上 , 拘束少了一些 , 可以互相交谈、随意走动 , 但是也不能大喊大叫、做出违反校纪的事情 。再如:解放 。 例如:雅典的奴隶 , 获得了自由 。 所谓不自由实际上是指失去了某些自由 。 譬如:雅典的平民失去了经济自由 , 因为他们没有权利拥有土地;同时他们也失去了政治自由 , 因为他们没有公民权 。 但是相对于雅典的奴隶 , 他们还拥有人身自由 , 从事某种行业谋生 , 而奴隶则一无所有 , 一切都被奴隶主安排了 。在这里 , 俺认为从本质上讲 , 现代房奴也是一种经济不自由的状态 , 因为不公平的房价 , 榨取了他们更多的劳动和价值 , 需要他们花费更多的时间和劳动去还贷 。自由当行为讲 , 也有多种解释 , 譬如:自主自愿 。 例如:邮展时 , 大家可以自由交换藏品 。 所谓自主自愿就是免受强迫 , 他人不得干涉 。 但是 , 这里也要注意一点 , 欺诈性交换往往是不被允许的 , 因此“他人不得干涉”实际上还隐含着一个前提:无害于他人 。有鉴于任何行为都是一种选择 , 归纳一下 , 自由就是:在外部给定的条件下 , 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 , 任意施为 。 意即 , “外部给定的条件”是一个大圈圈 , “自身能力”是大圈圈里面的小圈圈 , 而小圈圈里面就是个人自由 。所谓“外部给定的条件” , 或者自然条件 , 或者社会条件 。 其实 , “自身能力”也可以理解成自身的条件 。 前者统称外部条件 , 后者统称内部条件 。自然条件 , 譬如:这块地适合种什么庄稼而更能体现经济价值 , 是由它的土壤以及水文条件决定的 。 农艺再好 , 也没法在旱田种水稻 , “巧妇难做无米之炊”就是这个意思 。社会条件 , 譬如:台湾地区尚且没有废除“通奸罪” , 找小三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 。 法律上的禁止 , 公道意义上的舆论压力 , 合法配偶抓奸的合法性 , 使得找小三不太自由 , 即使有钱人(自身能力强)也得偷偷摸摸 , 不敢大事声张弄成人尽皆知 , 上了头条就麻烦了 。自身的条件 , 譬如:这块地虽然可以种植多种经济植物 , 但是种地者只能选择伺弄自己熟悉的庄稼 , 这样收益才能有保障 。 又如:即使通奸罪被废除 , 养小三也不是一件很轻松的事情 , 特别是经济能力要跟得上 。 也许有人一边申请政府救济 , 一边还能养小三 , 这个技巧就不是一般的高超了 , 几乎是很难想象的 。因此人们常说自由和能力息息相关 , 譬如:满足某种需求即为自由 。 例如“财务自由” 。 自身的经济能力能够满足自我的需求 , 即为财务自由 。 此类说法还有很多的 。行为的自由实际上应解析为:选择和创造 。 所谓“选择” , 指的就是上述解释:在给定的条件下 , 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 , 任意施为 。 因为在给定的条件下 , 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 , 一般不止一个选项 , 否则也就没有任意施为了 , 何谈自由 。所谓“创造” , 就不能以上述解释了 , 对它的解释应该是:创造外部或自身更多的条件 , 获得更多的选项 , 选择之而有所为 。 其实任何创新行为 , 都是打破外部约束 , 譬如“创作自由” 。 或者提升自我的某种能力 , 才能实现对既有的超越 。 因此 , 创新的本质是自由 , 没有自由就没有创新 。从道德视角讲:自由即自律 。 所谓“自律”是相对于“任性” 。 个人认为 , 自律就是服从自己给自己定的规矩 , 任性就是服从本能和欲望 , 也就是做人没有规矩 。 因此 , 从某种意义上讲 , 道德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自我束缚 。 或许有人会说 , 自由不是拒绝束缚吗?自我束缚不也是一种束缚?问题是在于:如果一个人自主自愿地同意某种束缚是必要的 , 对自己是有益的 , 它就不是束缚了 。 但是:如果是言不由衷的或者行不由己的接受 , 那还是不自由 。从法律视角讲:自由即他律 。 所谓“他律”是相对于“放任” 。 个人认为 , 他律就是个人服从公共规则 , 放任就是公共规则不健全 。 因此 , 法律是一种外在的束缚 。 或许也有人问 , 自由不是拒绝束缚吗?外来束缚不也是一种束缚?解释类似于“自律” 。 当然 , 对法律的反抗或反对是存在的 , 此时此刻 , 人也会感到不自由 。公共道德规范也是一种他律 , 但是公共道德规范是没有强制性的 , 对于违背者只是通过口伐笔诛 , 或者其它间接的方式进行制裁 , 而不像法律直接进行惩罚 。 制裁的方式很多 , 最常用的方式是道德批判 。 从某种意义上讲 , “歧视”有时是一种偏激的道德制裁 。自律和他律并不能绝然分割 。 自律在很大程度上其实是源自于个体对外部行为规范的认同 , 而他律通常是来自于大多数人的价值共识 。 当然 , 法律的来源相对复杂一点 , 或者类似于公共道德规范源自于多数人的看法 , 或者仅仅源自于作为统治阶层的少数人 。事实上 , 在自律和他律的双重前提下 , 或者说在不违背二者的前提下 , 个体未必是自由的 , 只能说是安分守己的 。 但是这种安分守己又是同个体的耐心挂钩的 , 因为哪怕是再老实的人 , 再循规蹈矩的人 , 也会做出惊人之举 , 例如昆山夺刀反杀案 。 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讲 , 欺负老实人是极不明智的 , 老实人一旦爆发 , 任谁都挡不住 。自由当权利讲即为个人的自由权 。 最简洁的表达就是:法律不禁止 。 这个“法律不禁止” , 又包含了两部分:一是法律明确认可和保障的个人自由权 , 一是法律尚且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 , 也默许为个人自由权 。第一种情况无需赘言 , 查看一下宪法和法律文本即可 。 第二种会出现这种情况:法律尚且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 , 即默许的个人自由权 , 说白了就是某些行为老少咸宜 。 那么就会出现人人矛盾 , 怎么解决纠纷呢?首先 , 群体权界 。 群体权界就是个人自由权的边界 , 实际上就是指法律明确认可和保障的个人权利 。 因为法律既然保障个人的某种权利 , 那么也同时意味着禁止个人侵犯他人的同种权利 。 简洁一点说就是:个人自由止于他人的法定权利 。 其次 , 如果纠纷表现出的焦点并非涉及法律明确认可和保障的个人权利 , 那么原则上就是先来先得 。 譬如商标法就是基于这个原理:谁先注册谁享受 , 其它使用者被视为侵权 。作为价值的自由 。 自由是一种价值理念 , 通常所说的个人自由是基于个人主义理论的价值理念 , 实际上自由的价值不仅仅为个人主义理论所推崇 , 包括与个人主义相对的集体主义理论也推崇自由的价值 , 但是二者的主体和出发点是不同的 , 因此演绎出迥然不同的结果 。但是 , 双方都同意:作为自由的价值 , 它既是目标也是工具 。 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方法和体现 , 也是个人获得解放、实现自我的的工具和路径 , 也已成为价值目标了 。所以自由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 势必贯穿于人类有限的历史 , 包括过去、现在和将来 。以上就是俺对自由的个人理解 , 为免受思绪到干扰 , 整理过程中没有查阅参考任何资料 , 包括自己的旧帖子 , 或许有不完整和不准确的地方 , 欢迎批评教育 ,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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