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征点≠免税额,增值税起征点不是月销售额10万
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中 , 支持小微企业的规定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免征增值税 。
?于是 , 很多企业的老板理所当然认为 , 增值税起征点是月销售额10万元 。
这种看法正确吗?
实际上 ,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 混同了增值税起征点和增值税免税额两个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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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 ,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和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 ,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 , 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按次纳税的 , 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增值税免税额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免征增值税 。
【起征点≠免税额,增值税起征点不是月销售额10万】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差异 , 从事财税业务的人员尤需分辨清楚 。
一、针对的对象不同
增值税起征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增值税免税额 , 针对的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具体包括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
二、认定的标准不同
增值税起征点 ,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的规定 , 自2011年11月1日起 , 调整为:(一)销售货物的 , 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 , 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 , 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 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以广东省为例 , 其适用的起征点取了幅度范围的上限 。
增值税免税额 , 先后经历了几次变化 , 2013年8月1日-2014年9月30日 , 月销售额2万元 。 2014年10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 月销售额3万元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月销售额10万元 。
三、执行的期限不同
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只要增值税这个税种不被废除 , 增值税起征点就会一直存在 , 虽然具体金额幅度会随经济发展水平而有所调整 。
增值税免税额 , 主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 面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是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随着经济形势的转变以及企业经营状况的好转 , 优惠政策到期后可能延续也有可能终止 , 政策期限存在不确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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