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拒绝背包客享受免税额,法院:歧视?不存在的!
昨日(8月6日),联邦法院判定政府有争议的背包客税不具有歧视性,背包客税依旧有效。
这项决定推翻了2019年10月30日的一项裁决,该裁决称该税收具有歧视性,ATO(澳洲税务局)继续向所有背包客征收15%的税。
很多小伙伴可能一脸懵逼,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还要从一个英国女背包客说起。
去年,有个英国女背包客将澳洲ATO告上法庭,原因是符合澳洲税务居民条件的她却无法享受税务居民的免税额,她认为这是针对国籍的变相歧视,当时的法官洛根,很给力的在10月30日,于布里斯班联邦法院同意该针对背包客的税收政策无效。
当时ATO就表示了要继续上诉,澳打君分析这将会是一场拉锯战,没成想续集这么晚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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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当时澳洲税务局也说明了:Addy女士的案件只适用于少数打工度假者,她长期居住在悉尼的,从而被认定为能享受免税额福利的“税务居民”,而大多数背包客在澳洲各地来往,通常这一大部分人会被认定为是“非税务居民”,无法和Addy的情况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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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天税务居民测试
如果Addy方赢下案子的话,该案例将会被拿来参照,那么一部分的背包客(约75000人)将会受益,而现在,联邦法院根据Addy女士的个案判断歧视不成立,ATO赢了。
法官判断的理由有两个:
【 联邦法院|拒绝背包客享受免税额,法院:歧视?不存在的!】一是Addy女士居住在悉尼的18个月里,她的实际工作和生活状态并不是税务居民的生活状态,是一个背包客的生活状态,所以他不该被纳入税务居民;
二是澳洲本身就和一些国家(UK, Chile, Finland, Germany, Japan, Norway)有协议,本身就是要收税的,不存在歧视的情况。
...
所以,
税务居民状态什么样?
背包客状态什么样?
劳烦澳洲税务局出个税务居民生活工作指南可好?
Addy女士方会不会再继续和ATO拉扯?未知,但我想应该不会再有人站出来了,因为毕竟“背包客就是过背包客的生活”,在一个地方就算是住365天她还是背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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