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个人破产法来了!老赖故意不还怎么办?10大要点解读( 六 )
(三)投资境内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情况;
(四)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
(五)所有或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六)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七)文玩字画、个人收藏等贵重物品;
(八)债务人基于继承、赠与、代持等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
(九)债务人有理由主张的财产权益;
(十)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可期待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十一)债务人在境外获得的本条(一)至(十)项规定的财产及财产权益;
(十二)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 。
第二十四条【债务人财产申报义务之二】债务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报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在申报时一并说明:
(一)为债务人成年子女所有 , 但取得时该子女尚未成年;
(二)债务人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 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
(三)债务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
(四)债务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
第二十五条【债务人财产变动报告义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三年内 , 债务人财产发生下列变动的 , 债务人应当一并申报:
(一)赠与、转让、出租财产;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权清偿期;
(四)支出五万元以上大额资金;
(五)因离婚而发生财产分割;
(六)其他财产变动情况 。
第二十六条【禁止个别清偿及例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 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 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所必需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第三人清偿与交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 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 , 应当予以赔偿 。
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但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 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 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 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 , 视为解除合同 。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 , 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 , 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 视为解除合同 。
第二十九条【自动冻结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第三十条【诉讼仲裁的代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后 ,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涉及债务人财产权利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 应当由管理人代为参加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一条【衍生诉讼集中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 涉及债务人财产权利的民事诉讼 , 应当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第三十二条【特殊适用-债务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 债务人死亡的 , 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对其财产进行接管、变价和分配后 , 由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
第三十三条【信息公开节点】除依法不公开的信息外 ,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债务人破产申请、财产报告、债权状况、清算方案或重整计划、免责考察等相关信息 , 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查询 。
第三章管理人
第三十四条【管理人资格】管理人由个人或者机构担任 。
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个人或依法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 , 经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 可以担任管理人 。
推荐阅读
- 一个人与204人密切接触,一图读懂女子行动轨迹
- 会长|炉石传说:还有这个英雄?安德罗妮无脑大王现场教学,稳稳上分个人总结
- 龙百万|一个小图标,藏着20个人,这才是吃鸡游戏中真正的质量局!
- 权益|上半年赚大了!下半年,基金怎么投?
- 个人|柯洁宣布无限期退出微博
- 个人|柯洁发文:将无限期退出新浪微博
- 温暖先生|《月上重火》:重雪芝被江湖丑化,了解一个人不要通过道听途说
- 上海网络辟谣|你有贷款账户需要注销,否则会影响个人征信!是真的吗?
- 封面|王永月 (点石师爷)基层门诊如何打造个人品牌
- 中国基金报|一座东北小县城,5.8亿“惊天骗贷”案!背后藏着一个“大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