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个人破产法来了!老赖故意不还怎么办?10大要点解读( 四 )
前两款规定的债务人的配偶 , 可以同时依照本条例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
第三条【基本原则】依照本条例清理债权债务 ,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保护、公正高效的原则 。 债务人经过免责考察期后 , 免除其剩余债务 。
第四条【案件管辖】适用本条例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五条【事务管理】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行使 。
第六条【破产信息化】加强个人破产信息化建设 , 推动破产事务信息与政府政务信息互通共享 。
第七条【破产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 , 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个人破产信息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破产申请】债务人有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 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
第九条【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 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
人民法院同意撤回申请的 ,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 , 不得在撤回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同一债务人破产 。
第十条【申请材料】债务人申请破产的 ,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诚信承诺书、破产经过说明;
(二)收入说明、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清册、债权债务清册;
(四)所扶养人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
债务人所扶养的人是指债务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 , 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到期债权证明等有关材料 。
个体工商户债务人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
第十一条【受理审查】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 , 一般以书面调查的方式进行;案情复杂的 , 可以进行听证调查 。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 , 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
人民法院进行听证调查的 , 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债权人参加 。
第十二条【裁定受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 经本院院长批准 , 可以延长十五日 。
第十三条【优先受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 债务人申请重整 , 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重整条件的 , 应当受理重整申请 。
第十四条【受理裁定】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情形 ,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 。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 ,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同时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 。 债务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 应当依照本条例同时作出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 , 并将决定书送达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 。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决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措施 。
第十五条【不予受理与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 ,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 , 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
(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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