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被诉抄袭|《人民的名义》被诉抄袭案终审判决( 三 )


小说属于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文字作品 , 由题材、主题、结构、人物、情节、背景等内容构成 。 小说中的表达不局限于遣词造句层面的文字性内容 , 故事结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同样是小说表达的组成部分 。 判断请求保护小说中的哪些表达属于独创性的表达是对两部小说进行实质性相似认定的前提 。 只有当被诉人小说中的相应内容与请求保护小说中的独创性表达部分构成相同或相似时 , 才有可能认定为构成剽窃 。
【人民的名义被诉抄袭|《人民的名义》被诉抄袭案终审判决】
人民的名义被诉抄袭|《人民的名义》被诉抄袭案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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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摘要
基于此 , 二审法院对《人民的名义》与《生死捍卫》在故事结构、18处人物设置、50处具体情节、78处文字描写等方面是否结构实质性相似 , 做出如下阐述:
一、关于两部小说的故事结构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 尽管两部小说均采取了主线检察线、副线政治线的双线线索设置 , 但这是反腐题材小说常用的结构模式 , 并非《生死捍卫》的独创性表达内容 , 不属于这部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射程范围 。
二、关于两部小说的人物设置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 尽管两部作品在某些人物设置上选取了相同或相似的素材 , 但这些素材都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 , 并非《生死捍卫》的独创性表达 , 不应被某一部作品所独占 。 当这些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被使用在不同小说中 , 与不同的人物、情节、环境相结合创作出给予读者不同阅读体验的作品时 , 并不会构成实质性相似 。
三、关于两部小说的具体情节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 将李霞主张的50处具体情节分别置于各自小说之中可知 , 《生死捍卫》中的特定情节表达有其独创性部分 , 但《人民的名义》的相应情节内容与其相比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 。
四、关于两部小说的文字描写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 将李霞主张相似的78处文字描写分别置于各自小说之中可知 , 李霞请求保护的文字描写中的一部分属于常用词汇、固定搭配、俗语俚语、生活语言、特定情境的常用表达等日常生活中的文字描写 , 其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
本案中 , 经前述对比可知 , 小说《人民的名义》与《生死捍卫》系由各自作者就反腐这一相同题材独立创作并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的作品 , 两者在故事结构、18处人物设置、50处具体情节、78处文字描写等方面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 , 而且存在明显的差异性 , 并不会导致读者对两部小说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 。 因此 , 《人民的名义》并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歪曲、篡改 , 周梅森并未侵犯李霞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 北京出版集团公司也并未侵犯李霞的复制权、发行权 。
综上 , 二审法院认定李霞的请求不能成立 , 不予支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2020年5月26日 , 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七百元 , 由李霞负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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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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