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被诉抄袭|《人民的名义》被诉抄袭案终审判决( 二 )


如均有省市区检察院检察长 , 均有银行行长或副行长 , 均有企业厂长或董事长;如《人民的名义》人物欧阳菁与《生死捍卫》人物白无瑕均容貌姣好 , 善于保养 , 性格上都有与生理年龄不相称的心理状态 , 二人都有相同的座驾宝马 。 两部作品中均有师生、同学、发小、姐妹、家庭等关系的描写 。 在具体情节上 , 两部作品中均出现了官商勾结、帮派山头、查案受阻、杀人灭口、下棋、喝咖啡等 。 在文字表达上 , 如玉兰花与玉兰树 , 《生死捍卫》选择了玉兰花并有如下描写:“走在校园的林荫道上 , 白玉兰花的幽香沁人心脾 。 ”《人民的名义》模仿《生死捍卫》对玉兰花的个性化选择而对玉兰树有如下描写:“白色路灯映照着几颗高大的玉兰树 , 院内宁静安谧 , 一对石狮子蹲在台阶旁 。 ”
还比如办公室鱼缸设置 , 《生死捍卫》中有“此刻 , 向荣华正站在办公室的鱼缸前 , 目不转睛地盯着穿梭的鱼群” , 《人民的名义》中有“陈海办公室养着一缸金鱼 , 各品种的鱼儿色彩绚丽 , 悠然自得地漫游” 。 如相同句式 , 《生死捍卫》中 , 白无瑕突然骂了一句 , “贺鹏程这混蛋找死” , 《人民的名义》中 , 侯亮平低声骂了一句 , “混账东西 , 找死啊” 。 如关于人民的表述 , 《生死捍卫》中有“无论是我们的审判机关还是检察机关 , 任何时候都不要忘记在我们名字的前面 , 冠有‘人民’二字”;《人民的名义》中有“亮平 , 你要给我记住 , 我们的检察院叫人民检察院 , 我们的法院叫人民法院 , 我们的公安叫人民公安 , 所以我们要永远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 , 永远 , 永远” 。
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律师认为:“两部小说在背景描写上并不相似 。 两部小说均是反腐题材的作品 , 在检察机关的人物职务的设置上 , 属于公知素材 , 同类机构人物职务的雷同 , 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 两部小说均有省市区检察院检察长 , 均有银行行长或副行长 , 均有企业厂长或董事长等职务设置 , 这种职业身份相似是我国检察机关、金融机构等固定的职务设置 , 在人物特征、性格以及从事活动、涉及的故事情节上则完全不同 。 《生死捍卫》对于检察机关人物职位以及地方金融机构的人物职位设置 , 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 。
“小说、影视作品大多数来源于现实生活 , 特别是相同题材的作品 , 不同的人创作的作品存在一定的相近情节、场景等均属正常 。 如白无瑕与欧阳菁两人的人物形象、社会关系、渴望爱情的具体表现均不相似 , 原告主张的相同属于思想范畴 。 玉兰花是生活常见的公知素材 , 描写情感时可使用 。 玉兰花与玉兰树在两部小说中的适用场景、表达角度、用于表达的人物及心境均不相同 。 办公室鱼缸是生活中真实存在的趣味 , 不属于原告的创作 , 具体描写上也存在差异 。 ‘混蛋(混账东西)找死’则属于生活中发泄不满的俗语 , 不具有独创性 。 关于‘人民’的表述 ,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权力属于人民是固定名称、语句 。 ”金杰称 。
庭审近四个小时后宣布休庭 , 双方均不同意接受调解 。 案件未当庭宣判 。
人民的名义被诉抄袭|《人民的名义》被诉抄袭案终审判决
本文插图

二审庭审现场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关于《人民的名义》是否侵犯李霞对小说《生死捍卫》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 二审法院认为 , 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前提是对原作品进行了有违作者本意并歪曲、割裂了作者“烙印”在作品中的精神这样的歪曲、篡改式的改动或使用 。
著作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与繁荣 。 为实现这一目的 , 著作权法应维护激励作者创作与满足社会对知识和信息的需求之间的平衡 。 为达到这种平衡 , 必须恰当确定著作权客体的范围 , 而著作权客体的范围取决于对作品的认定 。 为此 , 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法律原则 , 即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 这意味着只有表达才能构成作品 , 而思想不能构成作品 。 但是 , 并不是所有的表达都能构成作品 , 只有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才能被认定为作品进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 那些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不能被个人所独占 , 因而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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