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毒奶粉”事件定性为虚假宣传,为何不是销售伪劣产品?

湖南“毒奶粉”事件定性为虚假宣传,为何不是销售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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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上旬 , 湖南郴州永兴县5名家长发现自己孩子身体出现湿疹 , 头骨畸形酷似“大头娃娃” , 后经查实 , 是他们都食用了一款名为“倍氨敏”的固体饮料导致 , 由此爆出了2020年的“毒奶粉”事件 。
微正关注此事件很多天了 , 一直在气愤中等待着调查结果 。 不止这些黑心商家 , 包括所有的涉事人员、市场监管人员都有责任 , 给这些可怜的孩子一个说法 。
当初这些幼儿都是因为对牛奶过敏 , 医生建议买特殊的氨基酸奶粉 , 对此家长也不敢疏忽 , 于是就到附近的“爱婴坊”母婴店询问 , 被推荐了一款名叫“倍氨敏”的产品 , 导购员当时称“倍氨敏”是一种特殊奶粉 , 过敏宝宝都是吃这一款 , 在店里的奶粉销量中位列第一 。 而对于家长指出罐子上写的“固体饮料”的问题 , 销售员则一本正经地解释:“这是牛奶的另一种简称 。 ”
这款所谓“特殊奶粉”的价格也并不低 , 很多家庭不富裕的孩子父母为了不让孩子过敏 , 能给孩子更好的营养 , 相信了导购员的话 , 一直给孩子吃“倍氨敏” , 且一吃就是几年 。
刚开始的时候 , 家长只是觉得自己的孩子免疫有问题 , 所以经常去医院检查 , 但他们从来没有把孩子生病的源头 , 往奶粉那方面想 。
后经调查发现 , 这种所谓的“奶粉” , 实际上和喝糖水差不多 。 这样的固体饮料根本无法提供婴幼儿成长所必需的营养物质 , 如果把它当做婴儿奶粉长期食用 , 就会出现维生素矿物质的缺乏 , 从而造成一些疾病 。 比如:经常性的咳嗽、各项生长发育指标均不达标、发育迟缓、颅骨突出、浑身泛起不明原因的严重红疹等等 。
了解到这 , 微正法育实在无法抑制内心的愤怒 , 婴幼儿早期的身体发育几乎只能全靠奶粉来提供营养 , 而居然有如此黑心的商家打着奶粉的名号让家长购买“饮料”给那么小的宝宝吃?
为了赚钱连起码底线都没有 , 真真是毫无商业道德可言!
近日 , 这起恶性事件终于有了后续调查结果:
调查发现 , 廖某军夫妇经营的永兴县爱婴坊母婴店涉嫌虚假宣传 , 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
经调查核实 , “倍氨敏”是湖南唯乐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蛋白固体饮料 , 涉事产品均有生产厂家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 并附有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监督抽查检验合格报告 。 在销售过程中 , 廖某军夫妇经营的永兴县爱婴坊母婴店将“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宣称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 涉嫌虚假宣传 。
当事人永兴县爱婴坊母婴店经营者廖某军已涉嫌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 目前 , 涉事的永兴县爱婴坊母婴店已暂停营业 , 调查组将进一步深入调查 , 对有关当事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
对5名家长反映其小孩因食用“倍氨敏”导致身体出现异常的情况 , 当地党委政府安排郴州市三甲医院对5名儿童进行免费医学体检 。 经市级医疗专家集体综合评估 , 5名儿童不同程度存在营养不良、体重偏轻、身高偏矮、维生素D3摄入不足等情况 , 但头围均在正常值范围 。 对饮用“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的儿童及家长 , 当地有关部门继续开展“一对一”人文关怀和营养指导 。
郴州市纪委市监委牵头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国家公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 。 目前 , 永兴县已依法依程序免去李建军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 , 免去曹石顺的市场秩序监督管理股长职务 。
这起事件被定性为“虚假宣传” , 而不是食品安全事故 。 很多人对此非常不理解 , 为何如此定性呢?我们来与另一次“毒奶粉”事件做比较分析 , 大家就能知道原因了 。
相信大家还记得十几年前“三鹿奶粉”事件 。
2008年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是中国的一起食品安全事故 。 事故起因是很多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 , 随后有关部门对三鹿婴幼儿奶粉生产和奶牛养殖、原料奶收购、乳品加工等各环节开展检查 。 质检总局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场上所有婴幼儿奶粉进行了全面检验检查 。 发现三鹿“问题奶粉”为不法分子在原奶收购中添加“三聚氰胺”所致 。
2009年法院一审宣判 , 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 , 三鹿集团高管3人则被判有期徒刑5-15年不等 。 三鹿集团作为单位被告 , 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被判处罚款人民币4937余万元 。 涉嫌制造和销售含三聚氰胺的奶农有3人被判处死刑 , 1人无期徒刑 , 其余有3人被判有期徒刑5-15年不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 以假充真 ,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 ,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三鹿奶粉”事件是因为奶粉中确实添加了有害成分 , 生产出了不合格的伪劣产品 , 导致众多婴幼儿身体出现问题 , 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最后的判处结果也比较重 。
而此次的“固体蛋白饮料” , 确实是属于合格产品 , 但它不应该被当做奶粉售卖给婴幼儿的家长 , 属于虚假宣传 , 并不属于生产过程中出现伪劣产品 , 再销售的过程 。 但误导消费者购买的母婴店、销售店员及监管不力的市场监管人员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 , 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 , 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 , 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 构成虚假广告 。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 , 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 , 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 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
【湖南“毒奶粉”事件定性为虚假宣传,为何不是销售伪劣产品?】不管是“虚假宣传”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 微正法育只是希望所有的商家们都能揣着自己的良心 , 不要毫无底线的赚着黑心钱 , 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前提 , 这样拿到手的钱数着能安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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