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宋代如何治“豆腐渣工程”( 二 )


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 , 五年的“工程保质期”只是针对“垫陷”之类的一般性质量问题 , 并不适用于恶性的建筑事故 。 如果发生倒塌之类的严重事故 , 问责将不受五年保质期之限 , 惩罚无疑也会更加严厉 。 如宋真宗时 , 由于对“天雄军修城不谨 , 战棚圮”事故负有责任 , 一个叫做贾继勋的官员被开除公职 , 流放汝州;另外两名官员被削职 , 发配许州、滑州服役 。
宋政府对所有公共工程建设推行“物勒工名”的制度
那么新的问题来了:如果一个公共工程在使用多年后才发生事故 , 宋政府又如何确认当初的设计方、施工方与监修者是哪些人?这个问题不难 。 因为宋政府还对所有公共工程建设推行“物勒工名”的制度 。
所谓“物勒工名” , 是指国家强制工匠在他们制造的器物上刻上自己的名字 , 一旦发现产品的质量问题 , 即按名字追溯制造者的责任 。 据说早在春秋时已经有了“物勒工名”的制度 , 《吕氏春秋》载 , “物勒工名 , 以考其诚 。 工有不当 , 必行其罪 , 以穷以情 。 ”当时的兵工厂 , 都要求工匠在所造兵器勒刻名字 , 作为对兵器质量的担保 。 宋政府将这一制度应用到工程营造中 , 景德三年(1006年)六月 , 由于“近日京中廨宇营造频多 , 匠人因缘为奸利 , 其频有完葺 , 以故全不用心 , 未久复以损坏” , 宋真宗下诏申明一道法令:“自今明行条约 , 凡有兴作 , 皆须用功尽料 。 仍令随处志其修葺年月、使臣工匠姓名 , 委省司覆验 。 ”即要求以后凡兴建公共工程 , 必须保证质量 , 竣工后在所修建筑物找个地方 , 标明建造的时间、施工的工匠与监工的姓名 。 现在越来越多的建筑工程也开始标明设计方与承建方的名称 , 这既是国际通行惯例 , 也算是对“物勒工名”传统的继承 。
需要说明的是 , 在宋代 , “物勒工名”传统已开始演化成“商标”形态 。 这是因为 , “物勒工名 , 以考其诚”开始只是强制性的责任认定 , 但在漫长的演进过程中 , 它使一部分优秀工匠的名字脱颖而出 , 成为获得广泛信任的品牌 。 当品牌形成之后 , 拥有这一品牌的工匠就会一改被动的“物勒工名” , 而主动在自己制造的产品上留下独有的标志 , 以便跟其他人的同类产品区分开来 。 于是“商标”便产生了 。 今天我们从出土的宋代铜镜、银铤以及宋版书籍上 , 都可以看到制造者留下的标志 。 这些标志 , 通常都是工匠出于防伪、宣传品牌之考虑而主动留在产品上的 , 并不是为了应付官方的强制“勒名”要求 。
各个行会组织通常都会对本行的产品质量提出“行业标准”
工匠所隶属的行会 , 也会对工匠的作业流程、产品质量提出规范和要求 。 宋朝是中国历史上结社很发达的时期 , 南宋时 , 杭州的行会多达“四百十四行” , 其中工匠所组织起来的行会 , 又叫做“作” , 有“碾玉作、钻卷作、篦刀作、腰带作、金银打作、裹贴作、铺翠作、裱褙作、装銮作、油作、木作、砖瓦作、泥水作、石作、竹作、漆作、钉铰作、箍桶作、裁缝作、修香浇烛作、打纸作”等二十几种 。
出于对行业声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理性考虑 , 各个行会组织通常都会对本行的产品质量提出“行业标准” , 比如在北宋汴京 , “凡百所卖饮食之人 , 装鲜净盘合器皿 , 车檐动使(用具)奇巧 , 可爱食味和羹 , 不敢草略 。 ……稍似懈怠 , 众所不容 。 ”这个“装鲜净盘合器皿” , 应该就是汴京的饮食行会制定的“行业标准” , “众所不容”的“众” , 非指公众 , 而是本行行众 。 清代光绪年间 , 某地泥作匠行业公所订立行规 , 其中有一条即规定:“泥墙须包三年 , 如三年内倒塌者 , 归泥匠赔修” 。 加入本行会的所有泥作匠 , 均须遵守这一条款 。 我相信宋朝的木作、砖瓦作、泥水作、石作 , 也有类似的行规 。
讲述至此 , 我们可以发现 , 宋朝的工程质量监控制度至少包涵了四个层面: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政府强制推行的“物勒工名”制;五年“保质期”制;工匠行会自行订立的“行业标准” 。 无论是哪一种质量保证举措 , 即使放到今日社会 , 也未为过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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