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桐树下V上市公司董监高不保证年报真实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梧桐兄弟
5月15日 , 证监会发布《关于兆新股份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声明》 , 具体内容如下:
梧桐树下V上市公司董监高不保证年报真实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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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大致如下:
一、4月24日首次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4月24日 , 兆新股份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 报告明确表述如下:
“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杨钦湖先生、董事陈实先生、独立董事王丛先生、独立董事李长霞女士、独立董事肖土盛先生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不承担任何个人或连带责任;监事黄浩先生、监事蔡利刚先生、监事郭茜女士、财务总监苏正先生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无法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不同意承担任何个人或连带责任;常务副总经理郭健、副总经理汤薇东女士、副总经理金红英女士对本报告无法发表意见 。 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 ”
同时 ,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 , 其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梧桐树下V上市公司董监高不保证年报真实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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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 据《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 , 兆新股份2019年度净利润为-275,183,761.51元 。 同时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 , 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亦为负值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 若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 公司股票在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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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新股份还存在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1、公司子公司湖州永聚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州吴兴童装环境综合整治配套产业园 6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因工程建设受阻 , 自 2016 年底至今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 2017 年起已出现资产减值迹象 , 但未进行减值测试 ,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 故进行前期差错更正 。
2. 公司子公司合肥晟日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梅山村养殖基地 20MW 光伏发电项目”于 2016年12月26日并网发电 , 在未获得国家光伏电站年度建设规模指标 , 不能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的前提下确认了国家补贴电费收入 ,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 故进行前期差错更正 。
由上推断 , 兆新股份大概率存在财务问题 , 甚至可能存在财务造假事项 。 在此前提下 , 兆新股份董监高出于免责考虑 , 不同意承担任何个人或连带责任 , 让市场及监管层均不接受 。
正如证监会声明所述 , 做好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 , 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法定义务 。 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年度报告内容行使异议权 , 并不当然免除其勤勉尽责义务 。 兆新股份董监高本次出于免责考虑所作出的行为 , 违背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破坏了信息披露秩序 。
二、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
兆新股份于2020年4月26日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64 号) , 证监局认为:
1、你公司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 ,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同意公布公司 2019 年年报 , 但董事、监事均不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上述两项意见存在明显不一致的情况 。 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实际上仅对是否披露公司2019年年报形成决议 , 并未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年报 , 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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