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谈资能“听音识剧”的APP被《我的团长我的团》版权方诉至法院,怎么回事?



社会谈资能“听音识剧”的APP被《我的团长我的团》版权方诉至法院,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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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箫明公司)开发运营的“飞幕”APP , 具有“听音识剧”功能 , 却被享有《我的团长我的团》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安佳韵社公司)以侵犯版权为由诉至法院 。 近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
据介绍 , “听音识剧”功能是在用户播放相应影视剧、电影作品的声音时 , 可以识别并播放对应作品的片段 。 西安佳韵社公司诉称 ,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飞幕”手机客户端平台 , 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我的团长我的团》的在线播放业务 , 侵犯原告版权 , 故诉至法院 。 上海箫明公司辩称 , 其提供“听声识剧”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影视剧信息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 不构成侵权;其APP是创新业务模式 , 应当得到支持等 。
法院经审理认定 , 被告提供“听音识剧”功能 , 包括两部分行为:一是以每分钟为单位对涉案作品进行剪辑 , 并将剪辑后的片段上传至服务器中 , 被告通过网络用户播放的声音 , 利用涉案APP中识别技术 , 从服务器中抓取并播放对应片段;二是就抓取播放的片段 , 被告向网络用户提供发布于其APP中不同栏目的功能 , 供他人浏览观看 。 具体到第一种行为 , 虽然针对网络用户的每次识别行为 , 仅提供1分钟的片段 , 但实质上已经将涉案作品置于网络服务器中 , 供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 通过被告APP获得涉案作品 , 因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
采访人员就此采访原被告双方 , 原告表示不便接受采访;截至采访人员发稿时 , 被告尚未回复 。
点评
创新固然需要鼓励 , 但若借创新技术手段之名不当利用他人作品 , 仍应认定为侵权 。 只有合法传播 , 规范网络传播行为 , 激励创新 , 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 。 (侯伟)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我的团长我的团》引发版权诉讼)
(责任编辑:吕可珂编辑:曹雅晖审校:崔静思)
【社会谈资能“听音识剧”的APP被《我的团长我的团》版权方诉至法院,怎么回事?】(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 ,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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