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认定,既要考虑距离、数量,也要考虑目的和用途
01案例:
案例一:A省B市被告人包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 , 驱车到二百多公里外的省会城市C市花费四万元购买了200克冰毒 。 同日 , 返回B市路上被警方抓获 , 警方从车上搜出了200克冰毒 。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包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 判处被告人包某某七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 罚金三千元 。
案例二:2016年6月2日21日许 , 被告人钟某某在A市B区某路口向同案人蔡某某购买1300克冰毒 , 交易完成后 , 被告人钟某某驾车离开 , 在同市B区某快速干线入口处被抓 , 当场缴获冰毒1300克 , 被告人钟某某始终供述买了是自己吸食的 , 在回家路上被抓 。
被告人钟某某有一个故意伤害罪前科和一个非法持有毒品罪前科 。
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死缓 , 二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决上诉人钟某某死缓 。
02评析:
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在量刑上有很大区别 。
运输五十克以上冰毒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运输毒品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
非法持有五十克以上冰毒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
运输毒品的过程必定是非法持有毒品的过程 , 如何区分这两个罪名 , 笔者认为首先要了解这两个罪名的定义 。
【运输毒品罪认定,既要考虑距离、数量,也要考虑目的和用途】2012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规定 , 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
第二条规定 , 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 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
这两个罪名最大的不同是一个是非法运送毒品行为 , 一个是非法持有毒品行为 。
在被告人自己住所查获的毒品 , 不应当定运输毒品罪 , 因为没有非法运送的行为 , 除非是运输毒品罪的共犯;在行使的车辆里查获的毒品 , 是否定运输毒品罪 , 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 谨慎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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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往往以携带毒品驾车是否跨市为界认定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 , 笔者认为除此之外 , 还需要同时考虑其他因素 , 综合认定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 。
1、被告人是否吸毒 。
如果被告人不吸毒 , 携带毒品驾车跨市运输必有不良企图 。
如果被告人吸毒 , 则要看被告人口供 , 他是如何供述毒品用途的 。
2、毒品用途 。
如果被告人说购买毒品是为了贩卖 , 则定贩卖、运输毒品罪问题不大;
如果被告人始终说购买毒品是自己吸食的 , 则要考虑合理吸食毒品数量 , 谨慎考虑是否定运输毒品罪 。
上述两个案例被告人均始终供述说是用来自己吸食的 , 且尿检结果显示他们均是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
判决结果是行驶距离跨市的包某某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行使距离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钟某某被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
3、目的地 。
查清涉案毒品的目的地有利于准确界定罪名 。
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说购买毒品在回家路上被抓了 , 并且有证据证明被抓地点是其回家必经路线或者说是优先选择路线 , 则要谨慎认定运输毒品罪 , 因为他的目的不是运送毒品 , 而是为了回家暂时动态持有毒品 。
案例一包某某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认定笔者认为是恰当的、准确的 , 因为证据显示包某某就是在回家路上被抓的 。
案例二钟某某的运输毒品罪罪名认定笔者认为是错误的 , 因为证据显示钟某某就是在回家路上被抓的 , 且从收货到被抓均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 相距仅仅几公里 。 一审认定钟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理由是这么大数量的毒品不可能自己吸食 , 故推定贩卖;二审纠正了一审的错误认定 , 变更罪名为运输毒品罪 , 但是量刑不变 。 换汤不换药 , 笔者认为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恰当的 ,
4、毒品数量 。
如果被告人携带公斤级别毒品跨市运输 , 在贩卖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 , 定运输毒品罪问题不大 , 因为被告人花费几十万购买公斤级别毒品需要吸食数年时间才能吸食完毕 , 故被告人供述说是自己吸食的说法不合理 。
如果被告人携带十多克或者一、两百克毒品跨市运输 , 在被告人始终供述是自己吸食的情况下 , 且是在其回家路上被抓的情况下 , 定运输毒品罪应当谨慎 。 因为一、两百克毒品在吸食的合理数量范围内 , 至少不能排除这种合理怀疑 。
案例一被告人包某某携带毒品数量大 , 达到了二百克 , 笔者认为也是在合理吸食数量范围内 , 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贩卖的情况下 , 不宜对被告人定运输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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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告人是否有贩卖毒品的前科 。
如果被告人有贩卖毒品的前科 , 又因为携带毒品跨市运输 , 即使贩卖证据不充分 , 这个前科也会增大定运输毒品罪的概率 。
案例一被告人包某某虽然有贩卖毒品罪前科 , 但那是1999年发生的案件 , 判刑一年 。 长达二十年 , 被告人没有贩毒前科 。
案例二被告人钟某某虽然有两个前科 , 但没有贩卖毒品罪的前科 。
6、被告人与他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有时候也能证明被告人携带毒品跨市运输的企图 。
现在的技术足以恢复被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 。 即使被告人坚称购买的毒品是自己吸食的 , 但这些客观性证据有时候可以证明被告人说的是谎话 , 即使他们之间是用暗语交流 , 法官足以判断这些客观性证据所能反映出的事实 , 继而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
7、银行转账记录 。
如果被告人银行账户内有大额资金往来 , 且被告人没有正当职业 , 他们往往辩解说是赌博赢来的或者说是放高利贷的 , 但又拿不出证据 , 这些虚假抗辩是瞒不过法官眼睛的 。 在这种情况下 , 被告人携带毒品跨市运输 , 则会加大定运输毒品罪的概率 。
8、被告人的职业 。
毒品犯罪人员很多是无业的 。 没有工作 , 又经常吸毒 , 而吸食毒品需要花费不少的钱 , 故很多毒品犯罪人员往往是以贩养吸 。 这也是庭审阶段公诉人喜欢讯问被告人收入来源的原因 。
被告人没有正当职业和合法收入 , 携带毒品驾车跨市运输会增大定运输毒品罪的概率 。
总之 , 不能仅仅依据携带毒品驾车是否跨市认定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 , 还有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运输毒品罪是否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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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州王红兵毒品&知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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