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补助5000元!上海新能源汽车充电补贴细则发布( 二 )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复核申请后 , 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 并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 。 经复核仍不符合补助条件的 , 不再受理申请人申请 。
4、资金拨付和指定专户
申请人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 且经公示无异议的 , 市发展改革委将汇总拟补助消费者信息和金额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 , 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交经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的消费者信息及补助金额 , 并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 , 拨付资金 。
补助资金按月分期拨付至指定账户 , 每人每月拨付150元 , 直至累计拨付达到5000元为止 。
5、使用补助资金不可提现 , 只能用于支付在本市使用具有独立报桩电表的个人自有充电桩充电时产生的电费 , 或在本市公共或专用充电设施充电并使用上海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支付的电费和服务费 。
消费者收到补助资金后 , 须将指定专户与市电力公司出具的电动汽车充电账户(可用于使用个人充电桩支付)和在上海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注册的支付账户(可用于公共充电桩支付)进行捆绑 , 指定专户余额可以支付消费者使用上述两个账户发生的费用 。 指定专户余额不足的 , 可以用个人自有资金支付 。
消费者收到补助资金后 , 不得将登记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营业性用途 。 如改变用途的 , 本市将停止向相关消费者继续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
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 确保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补助资金 。 消费者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对经查实发现存在以下行为的 , 市有关部门有权追缴补助资金 , 将相关个人和企业失信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 情节严重触犯相关法律的 , 依法将有关材料提交司法部门 , 追究个人或相关企业法律责任 。 (1)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助资金;(2)将相关车辆用于非法营运;(3)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
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 补助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31日 。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解释 。 本细则有关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来源:上海发布)
责编:黄鑫|审核:李震|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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