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三男酒后泡温泉时晕倒,两日后死亡,温泉酒店和男子谁赔偿
一日 , 张三(男 , 32岁)开车拉着朋友小丽(女 , 28岁)找李四、王五一块吃饭 。 吃饭过程中 , 小丽、李四、王五一共喝了两斤白酒 , 其中小丽喝了大约半斤 。
吃完饭后 , 王五提议大家一起去温泉酒店泡温泉 , 其余三人均表示同意 。 四人遂一同到了温泉酒店 。
在酒店中 , 张三、王五、小丽在温泉池中泡温泉 , 李四因故未参与 。
小丽在温泉池中游泳50分钟后 , 开始出现呕吐和昏迷情况 。
张三和王五以及酒店工作人员急忙把小丽送到房间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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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在把小丽送到房间后 , 离开房间找李四到外面继续喝酒 。 房间内留下张三与小丽 。
此后两个小时内 , 酒店人员两次次敲开房间门 , 询问张三小丽的情况 , 是否需要送医 。 张三均只将门打开一条缝 , 回复没事 。 事后 , 张三称自己当时认为小丽只是喝多了 , 需要休息 。
两个小时后 , 张三发现小丽出现大小便失禁和神志不清的状况 , 急忙打电话给王五等人 。
三人遂急忙将小丽送往附近的卫生服务站 。 之后 , 又辗转数家医院 。 王五为小丽垫付医疗费20000多元
两天后 , 小丽呼吸心态骤停死亡 。
经公安部门鉴定 , 小丽“符合饮酒等引起休克造成右侧大脑中动脉内血栓形成致脑梗塞而死亡” 。 ”
事后 , 王五向小丽的丈夫、女儿、父亲三人支付丧葬费30000元 。
小丽安葬后 , 其丈夫、女儿等近亲属将张三、李四、王五和温泉酒店起诉到法院 , 要求赔偿小丽死亡损失中的60% , 合计57万多元 。
张三、李四、王五和温泉酒店互相推脱 , 都认为其他三方应该多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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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 , 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有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 , 请勿对号入座 。
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混合过错造成的侵权案件 。 所谓混合过错 , 就是一个损害后果 , 是由于多方过错共同造成的 。
对于这种混合过错造成的侵权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 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各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 , 确定不了的 , 就平均来承担赔偿责任 。 下面我来分析下各方的过错 。
一、关于小丽的过错
应当首先明确 , 作为一个成年人 , 应当知晓酒后泡温泉会刺激心脑血管 , 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 而小丽明知自己已经接近醉酒 , 却仍然去泡温泉 。 所以其对自己的死亡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二、关于张三的过错
张三作为小丽的朋友 , 带小丽去喝酒 。 酒后又与小丽共同去泡温泉 , 没有提醒小丽注意安全 。 在小丽昏迷后 , 张三将小丽带到房间 , 在酒店人员多次询问是否需要送医时 , 也未及时将小丽送医 。 小丽出现神志不清后 , 张三仍然未及时联系小丽家人或者将小丽送医 , 而是联系李四和王五 , 错过了一定的救治时机 。 故张三的过错应当与是小丽之外最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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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王五的过错
王五作为成年人 , 应当知晓酒后泡温泉不安全 。 却仍然在与小丽等人共同饮酒后提议泡温泉 , 最终导致小丽死亡 。 因此王五对小丽的死亡也具有过错 。 但其过错应小于张三 。
四、关于李四的过错
李四与小丽共同饮酒 , 在饮酒过程中未劝阻小丽饮酒 。 事后 , 王五提议一起泡温泉时 , 也未阻止 , 还共同前往 。 故其对小丽的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 当然 , 其过错应当是三人中最小的 。
五、关于温泉酒店的过错
温泉酒店作为经营性场所 , 对顾客的安全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 同时 , 作为温泉酒店 , 其应当明知酒后泡温泉具有危险性 。 而小丽等人进入酒店时 , 已经喝了两斤多白酒 , 正常人都可以注意到小丽等人已经饮酒 , 但其却没有劝阻 。 在小丽昏迷后的两个小时 , 酒店也多次询问是否需要送医 , 说明其已经意识到小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 却没有及时将小丽送医 。 故酒店也具有过错 , 但其过错应当小于张三 , 大于李四 。
综上 , 张三、李四、王五和酒店对小丽的死亡均具有过错 , 其过错之间并无共同基础 , 基于各自的行为独立造成 。 故对于小丽的死亡 , 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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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
一场酒、一次温泉 , 一个父亲失去了女儿 , 一个丈夫失去了妻子 , 一个女儿失去了母亲 。 作为女性 , 其身体对酒精的耐受力要小于男性 。 因此 , 女性要尽量少喝白酒 。 尤其作为一个有家室 , 有孩子的女性 , 更要时刻记住自己还有孩子 , 时刻注意自身安全 。 家庭才是最重要的 , 身体才是最重要的 。
原判决结果
一、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小丽父亲、丈夫、女儿各项损失人民币85640.53元;
三、王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小丽父亲、丈夫、女儿各项损失人民币55847.14元;
四、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小丽父亲、丈夫、女儿各项损失人民币38546.84元 。
五、温泉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小丽父亲、丈夫、女儿各项损失人民币77093.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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