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延迟复工工资怎么算 涉疫劳动纠纷如何解?广东统一审理标准
广东高院和人社厅联合发文解答涉疫情劳动争议热点问题,统一相关案件审理标准
27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对保障疫情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妥善处理劳资关系、化解劳动纠纷,保障承担疫情防控任务企业管理自主权、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合法权益等共6大类、20余种纠纷的审理标准进行统一。
《解答》指出,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照常支付,企业不得终止在此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也不得以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受疫情影响,企业可在合理期限内延迟支付工资或者缴纳社保费,如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且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指出,劳资双方应协商处理薪酬、休假、岗位等问题,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企业与劳动者就工资待遇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可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未按相关标准支付生活费超过合理期限,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生活费及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延迟复工工资怎么算 涉疫劳动纠纷如何解?广东统一审理标准】《解答》明确,承担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可要求劳动者合理延长工作时间。企业要求劳动者到原疫情严重地区但已被确定为低风险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企业可依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处理。企业不得以职工籍贯、户籍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居所属原疫情严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此外,《解答》还就当事人救济权利予以明确,当事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诉讼、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对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间起诉或者上诉,可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顺延期限。
1 春节延长假待遇
劳动者在春节延长假工作
若不能补休应付双倍工资
●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如何确定?
答:按要求,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用人单位在春节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未安排劳动者工作,适逢工作日或者休息日的,按原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2020年春节延长假与其他假期、医疗期、停工留薪期重叠,应如何处理?
答:产假、奖励假、陪产假(看护假)、停工留薪期及医疗期与春节延长假重叠的,不得顺延。年休假与春节延长假重叠的,可以顺延。婚丧假、事假与春节延长假重叠的,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协商安排。
2 延迟复工期间待遇
延迟复工期间网络办公
薪酬按照正常劳动支付
●劳动者在政府规定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如何确定?
答:按广东省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已经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如未安排各类假期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用人单位延迟复工,劳动者请求不能返岗期间的工资报酬,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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