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家”商标争夺战硝烟再起,“小米”被判赔1200万是否合理?法院如何判( 二 )


从被控侵权商品上看 , 根据《商标分类表》 , 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等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并不构成相同、类似商品 。 涉案 ''MIKA 米家商标申请注册后 , 被上诉人使用有限 , 知名度很低 , 上诉人对 '' 米家 '' 标识使用 , 主观上并无利用被上诉人涉案商标的商誉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故意 , 且上诉人使用 '' 米家 '' 具有合理理由 , 涉案商标和被控标识使用商品的经营模式、销售渠道、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功能属性等存在很大差异 , 不会产生混淆 。
假定构成侵权 , 本案为反向混淆 , 不适用上诉人侵权获利的计算方式 , 即便采用侵权获利 , 也不应使用 30% 毛利润率 。 毛利润率最高不应超过 9.69% 。
从责任主体看来 , 小米科技作为电商平台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
被上诉人认为
杭州联安所主张的商标标识为 ''MIKA 米家 '' , 其中中文字为 '' 米家 '' , ''MIKA'' 是其英文谐音 。 在中文环境中 , 其主要呼叫部分是 '' 米家 '' , 被控侵权标识为 '' 米家 '' , 二者为近似商标 。 杭州联安获准注册涉案商标后 , 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在多家网站中有报道 。
小米科技和小米公司对被控侵权 '' 米家 '' 标识的大量宣传和使用 , 势必会使得相关公众将 '' 米家 '' 标识与小米科技或小米公司形成联系 , 进而割裂该标识与杭州联安之间的联系 , 影响该商标本应具有的表征作为商品来源的杭州联安的作用的发挥 , 损害该商标的最基本、最本质的功能 , 易产生混淆 。
关于赔偿数额 , 一审以小米通讯、小米科技提交的总销量数据作为赔偿计算依据 , 根据京东世纪贸易公司的发票供货价格和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侵权商品的毛利润率约为 30% , 酌情确定侵权标识对其利润的贡献率 , 认定 1200 万元赔偿合理 。
小米科技是天猫网店 '' 小米官方旗舰店 '' 的登记经营者 , 是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渠道之一 ''mi.com'' 网站的登记备案主体 , 故其也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 , 应承担连带责任 。
鉴于被上诉人不愿意接受调解 , 本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 张岳
【来源:ZAKER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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