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放流,石首检察助力长江大保护
4月23月上午 , 石首市举行“呵护百里长江 , 共襄生态画廊”主题活动 , 启动2020年长江四大家鱼亲本标志放流活动 , 约一万五千斤鱼汇入清澈的江水 , 回归长江母亲河的怀抱 。 与之呼应 , 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上午携手法院、公安局、白莲湖渔场 , 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赔偿用于生态修复的2550斤鱼苗 , 价值2万元的白鲢、鳙鱼、草鱼共10865尾 , 投放至长江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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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1日晚 , 王某、潘某携电鱼器在石首市南口镇白沙洲村附近长江干流打鱼 , 后被石首市公安局查获 , 并查扣其电鱼器两个、江鱼47斤 。 王某、潘某二人对其电打鱼的行为供认不讳 。 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后 , 办案检察官认为 , 王某、潘某二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在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 , 还应以公益诉讼方式向其主张修复生态资源 。 经诉前公告程序 , 检察院取得了本案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 , 后委托相关专家就本案生态损害及修复出具咨询意见 , 专家建议由王某、潘某购买价值2万元的成鱼或鱼苗增殖放流 , 修复生态 。
王某、潘某认同专家意见 , 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 检察院根据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 , 在此案起诉的同时 , 依法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 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依法对王某、潘某从轻处罚 , 判处拘役五个月 , 缓刑六个月 , 并判决二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2万元 。
判决王某、潘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购买鱼苗增殖放流 , 一方面对当事人起到了警醒作用 , 让当事人更清晰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 增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自觉性 。 一方面通过增殖放流 , 对恢复长江流域水生生物种群多样性和资源量 , 改善水体生态环境 , 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有着积极意义 。
非法捕捞江鱼被判处刑罚的同时为何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费?
专家意见:王某、潘某使用电击捕鱼 , 不仅直接造成捕捞区域渔业损失 , 还会导致电流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 , 危害面广 。 即使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 , 其性腺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 , 极易导致不育 , 直接影响其种群繁衍 。 同时 , 电捕鱼对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伤害 , 使江豚等水生动物食物链遭受破坏 , 对长江生态造成不利影响 , 故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十分必要 。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 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 , 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
【增殖放流,石首检察助力长江大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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