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即时通】人家是在提示新兴市场的风险,美国证监会炮轰中概股?别逗了( 四 )
例如 , 在中国 , 在获得调查或诉讼所需的信息方面存在着巨大的法律和其他障碍 。 类似的限制也会出现在对可能从事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的个人 , 包括高管、董事和个人把关人提起诉讼的情况 。
此外 , 地方当局在协助美国当局和海外投资者的能力往往受到限制 。 此外 , 在国外寻求获得资金也存在法律或其他障碍 。 发行人应明确披露相关的重大风险 , 金融专业人士在做出或推荐投资决策时应考虑这些风险 。
股东权与股东追索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 , 包括集体诉讼证券法和欺诈索赔 , 在许多新兴市场上 , 一般很难或不可能在法律上或实际操作上提出 。 发行人应明确披露对股东权利的任何重大限制 。
投资者在新兴市场做出投资决策时 , 应了解影响其保护自身利益能力的法律和实践差异 。 投资者在哪里购买证券 , 会影响到他们是否拥有以及在哪里可以对外国公司或任何其他参与交易的外国实体进行法律救济(注 , 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 , 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 , 予以补救 , 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 )
新兴市场的投资者可能没有能力作为个人原告在美国法院寻求某些法律救济 。 此外 , 即使投资者在美国法院起诉成功 , 也可能无法就在美国的判决向新兴市场上的公司、实体或个人(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追讨 , 特别是当公司资产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产位于新兴市场时 。
作为一个实际问题 , 投资者可能不得不依赖新兴市场上的国内法律救济 。 这些补救措施往往是有限的 , 国际投资者很难追索 。
鉴于清楚地了解这些风险对投资者的重要性 , 总部位于投资者寻求救济能力可能受到重大限制的法域的公司管理层应明确披露这些风险 , 包括强调这些限制是一个风险因素 。
起草和提出风险披露 。 披露应突出和明确;格式化披露不够充分
鉴于本声明所讨论的风险的重要性和公司的特殊性 , 我们希望发行人以通俗易懂的英文突出地介绍这些风险 , 并对其进行具体的讨论 。 总部设在新兴市场的发行人应考虑提供美国国内投资者导向的比较性讨论 , 例如:(1)公司如何履行适用的财务报告和披露义务 , 包括与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关的义务;(2)监管部门的执法和投资者导向的补救措施 , 包括在发生重大披露违规或欺诈或其他财务不当行为时 , 作为一个实际问题 , 更普遍地说明 。
同样 , 正如下文进一步讨论的那样 , 注册基金 , 包括投资于新兴市场的基金 , 必须在其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摘要中披露投资于其持有的证券的主要风险;这也应以通俗易懂的英文表述 , 并具体说明基金的投资情况 。
被动投资与指数构建(注 , 被动投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指数基金)
投资者应了解 , 跟踪特定新兴市场指数的指数基金在投资特定证券时 , 一般不会考虑或权衡投资者保护的因素 。
除了投资于任何基金时的一系列考虑因素外 , 指数基金及其他被动管理型基金的投资者应了解该基金的被动投资策略对投资者在新兴市场风险敞口的潜在影响 。
举例来说 , 新兴市场指数基金可能会追踪某一特定的新兴市场指数 , 因此可能会投资于该指数所包含的所有证券 , 或只投资于该等证券的样本 。 但是 , 新兴市场指数本身的构成一般不会以投资者保护的考虑来权衡个别证券 。 也就是说 , 在构建指数时 , 是以整个司法管辖区为基础作出决定 。 例如 , 一旦将某一司法管辖区纳入指数 , 该司法管辖区的个别证券就会根据指数提供者的特定权重方法(例如基于市值)纳入指数 。
指数可能会根据投资者风险或市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整个司法管辖区进行加权 , 也可能不会对整个司法管辖区进行加权 。
投资者及金融专业人士在做出或推荐该等基金的投资决定时 , 应考虑该等指数的构思及相关风险 。
投资顾问及基金的考虑因素
金融专业人员在推荐新兴市场投资时 , 一般应考虑到信息质量或可获得性的限制 , 以及上述其他风险 。 投资于新兴市场的基金应考虑是否对在新兴市场有重大业务的公司经常面临的独特风险和不确定性进行充分的风险披露 。 在这种情况下 , 通常情况下 , 格式化的信息披露是没有用的 , 也不够充分 。
除上述投资者的一般考虑因素外 , 投资顾问和基金也应注意1940年《投资顾问法》("顾问法")和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新兴市场投资的义务 。
根据《顾问法》 , 投资顾问 , 包括基金顾问 , 对客户负有信托责任 , 包括忠诚责任和谨慎责任 。 为了提供这种建议 , 顾问必须根据客户的目标 , 合理地相信该建议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 。
例如 , 投资顾问应考虑 , 是否只推荐给那些有能力和愿意承受风险的客户 , 并对投资进行合理的调查 , 以确保其建议不至于建立在不准确或不完整的重大信息基础上 。
因此 , 投资顾问在推荐新兴市场投资时 , 作为尽职调查的一部分 , 可能要考虑这些投资的财务信息的质量或可获得性是否受到限制 , 以及投资者的法律补救措施是否可能受到上述限制 。 投资顾问还应该考虑市场关闭对客户的投资和获取资产的能力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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