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育,生了小孩之后才办的结婚证书。后来男方有外遇,女方想要离婚,可以要求啥赔偿吗
如果根据新婚姻法解释,房子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女方无权请求分割财产,即便是在婚前生了孩子,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婚姻是要示行为,如果不领结婚证,相当于没有结婚。但是女方可以要求婚后男方的不准收该履行的婚姻义务而承担责任,但只是婚后财产的分割,还有一定的赔偿而已了。另外提醒女孩们啊,就目前来看,如果男方在婚前有房,离婚之后很有可能“净身出户”啊,即便分割也只是婚后财产。所以,一定要了解清楚,或在婚前把该做好的准备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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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看你们的婚姻关系从何时算起,也就是领证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符不符合事实婚姻?《婚姻法》 (1981,2001.4.28修改)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2001.12.24通过)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所以,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则同居这段时间属于事实婚姻。分割婚姻共同财产的时间,从事实婚姻的时间开始。刚看了几个评论,把答案补充了一下,如果是1994年后,先同居,然后办结婚证,只要同居时符合法定结婚的条件,则结婚登记属于补办,登记之前的那一段同居,还是事实婚姻的;如果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则只能算是同居的。如果是在1994年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使没有领结婚证,也属于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的,具体案例可以看最近的一起判例:http://news.sznews.com/content/2011-12/18/content_6316461.htm关于司法解释,只要新的司法解释施行后,原来相关司法解释与新解释相抵触的,以新解释为准,如果没有抵触的,原来还是适用的。(2)婚姻共同财产有哪些?夫妻一方的财产有哪些?《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8.13施行)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04.4.1施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3)房产所有权如何界定?主要看你的房子是何时购买?由谁出资?如果是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婚后购买,都是婚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一方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是婚前购买,双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一方所有,需补偿另一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一方没有住处,可以给予适当帮助? 婚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是一人一半。《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5)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6)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见:http://baike.baidu.com/view/438776.htm所以,男方有外遇,女方不一定可能够得到补偿,但是,都是要争取的,你手握证据,就可以有谈判的筹码了,就可以去争取自己的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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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回个人财产,平分共同财产(不一定在他名下的房子就是他的,看自己有没有贡献出资什么的),要求过错方(外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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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不论在谁的名下,关键要看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是全款还是按揭;过错方应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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