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山东:省属企业这8种事项要通报,拖延整改的严肃追责( 二 )


(二)执行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省委、省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不到位的;
(三)执行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不到位或推动改革不力,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报告情况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落实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督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达标的;
(七)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当,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八)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第五条 省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省属企业(含权属企业)存在上述第四条所列情形的,由相关业务职能处室按照工作程序,拟制提示函,报经分管委领导审签后,统一编号,以省国资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名义向有关省属企业印发提示函,同时抄送监督与稽查工作处,监督与稽查工作处实行台账管理。
第六条 有关省属企业收到提示函后,应认真组织落实,明确相关企业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对函列事项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
第七条 对于提出的风险事项,有关省属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准确评估风险涉及的范围、影响程度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风险,并做好企业间风险隔离。
第八条 对于需要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省属企业要严格对照相关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切实整改落实到位。
第九条 有关省属企业应当在收到提示函1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报送省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持有异议的,应当正式向省国资委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省国资委相关业务职能处室负责对企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条 有关省属企业要按照审核确定的工作方案,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风险防控,落实整改要求,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并通过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巡察监督等工作,确保风险可控在控,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省属企业应当每半年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可能造成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二条 有关省属企业在提示函事项办结后,要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相关业务职能处室负责对企业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并函告监督与稽查工作处,监督与稽查工作处予以办结销号。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将加强对省属企业提示函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跟踪评估整改成效,切实消除风险隐患,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提示函反映省属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国资监管制度规定,并将典型性、普遍性、多发性和系统性问题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省国资委监督与稽查工作处负责对提示函反映事项进行定期分析,并作为确定监督检查内容等相关工作的依据。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敷衍整改的省属企业,由相关职能处室会同监督与稽查工作处进行约谈、通报;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或有关国家机关。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效开展对省属企业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的通报工作,发挥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强化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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