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疫情下设计企业如何防控法律风险?中设协发布风险防控指引( 二 )


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控提示
新冠肺炎疫情对正在履行中的建设工程合同影响大 , 主要包括工程停工如暂停勘察、暂停设计、暂停施工等 , 工程停工后的复工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解除等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确定相关责任 , 以防范法律风险 。
1.工程停工应当用好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
新冠肺炎疫情在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约定情形下一般认为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在情势变更情形下 ,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 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适用上述规则时应当注意:一是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 , 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 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 , 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二是采取适当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三是要正确理解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的减责或免责条件 , 并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生的所有事项均可引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来减责或免责 , 对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事件发生前发生的违约责任、未尽减损责任而导致损失扩大部分的损失责任、迟延履行期间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事件导致的违约责任 , 是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进行减轻或免除的 。
2.工程复工应当依法依规
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工程勘察暂停后复工、工程设计暂停后的复工以及工程总承包暂停施工后复工 , 应当妥善处理好工程复工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工期延长、成本及费用增加责任承担 , 应当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统筹推进且需要依法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
首先 , 对于能够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 ,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复工增加的工作量的费用承担等进行协商 , 就变更事宜与对方达成协议 , 协商不成的 , 该风险一般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
其次 , 对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总承包人进行的工程总承包或与施工单位以联合体形式进行的工程总承包 , 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施工用工成本增加、建材与设备价格上涨以及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等 , 要加强与施工分包单位、联合体各方以及建设单位的协商沟通 , 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 延长工期等 ,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 , 该风险一般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
【企业@疫情下设计企业如何防控法律风险?中设协发布风险防控指引】第三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点对企业组织管理、人员集聚管理、人员排查、封闭管理、现场防疫物资储备、卫生安全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细化疫情防控措施 , 并严格落实 。
第四 , 应当落实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加强工程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 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 , 加强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和安全生产经费管理 , 技术和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与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相匹配 , 强化复工进场人员安全教育、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针对性 。
第五 , 应当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控程序 , 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 落实质量责任制度 , 确保工程勘察质量、工程设计质量;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还需要严把“到岗履职关、材料检测关、过程控制关、质量验收关” , 确保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 。
3.合同解除应慎重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建设工程合同完全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 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 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在此情形下 , 提出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按照不可抗力规则不构成违约 , 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能够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 , 但双方无法就合同变更、解除事宜达成一致的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也可以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 由法院按照公平原则依法、依据相关事实情况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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