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法说金融】无罪的逻辑:伪造货币罪无罪判例解析(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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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无罪案列】
陈某某伪造货币案(案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穗检公二刑不诉[2017]10号)
公安局认定 :
2013年6月 , 陈某某成立广州市某贸易公司 , 进行网上推广和出售金属徽章和仿制纪念币活动 。
陈某某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仿制墨西哥自由系列“拉普拉塔”纯金、纯银纪念币 , 并通过阿里巴巴、速卖通等网站以1-5美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牟利 。
2013年至2016年间 , 陈某某委托他人仿制墨西哥自由系列“拉普拉塔”币共计共7105枚 , 其中仿制金币1085枚、银币6020枚 , 通过网络销售6546枚 。 按照墨西哥银行首次发行价计算 , 陈某某伪造墨西哥自由系列“拉普拉塔”纯金、纯银纪念币7105枚价值6359864墨西哥比索 , 折合人民币2164028.72元 。
2016年12月8日 , 公安机关在陈某某的办公地点及仓库现场查获并扣押墨西哥自由系列“拉普拉塔”仿制币共559枚(其中金币292枚、银币267枚 , 经鉴定为仿制币) 。
检察院认为 :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 , 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墨西哥银行提交证据程序不当 , 涉案墨西哥币是否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对象存在疑问 ,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不是适格的鉴定机构 , 陈某某犯罪的主观故意存在疑问 , 不符合起诉条件 。
案件结果:
对陈某某不起诉 。
判例解析 :
本案的案情较为简单 , 陈某某伪造了墨西哥的贵金属纪念币 。 根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的说理 , 有三点值得关注:
首先是关于境外证据的取得及认定问题 。 本案中存在墨西哥银行提交的证据 , 至于具体是何种证据 , 因文书内容所限无法准确猜测 。 但就由于墨西哥银行所提供的证据乃域外证据 , 在证据的取得、审查及认定方面均需遵守特别的规范 。
境外证据形成于境外 , 其收集调查涉及他国主权问题 , 取得方式必然不同于国内证据的直接取得方式 , 只能按照双方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其他国家提出相应的司法协助请求 , 并得到被请求国的同意后才能取得 。
《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 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 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 ”而对境外证据的审查 , 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405条规定:“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 , 人民法院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 。
经审查 ,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 ,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 , 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 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 , 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墨西哥银行提供证据的程序如何不当?很可能是因为未按照司法协助的方式进行 。
其次是外国贵金属纪念币是否属于伪造货币罪犯罪对象的问题 。 根据《伪造货币司法解释二》第4条 , 伪造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贵金属纪念币 , 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 但该条对伪造外国贵金属纪念币未予明确 。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的《追诉标准(二)》第19条 , “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 由此可见 , 司法解释对于纪念币有着清晰的界定 , 对人民币的保护明确包含了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 但对外国货币则仅限于其法定货币 , 不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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