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备』一线战例|疫情期间房东租客闹矛盾、国外回来不报备......如何处理?( 二 )


『报备』一线战例|疫情期间房东租客闹矛盾、国外回来不报备......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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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机场防疫人员正在给经过排查后未发现相应症状的乘客离机时进行消毒 。
案件重现
3月13日被甘肃省临夏市确诊的境外输入性新冠肺炎病例马某图、刘某昌于3月13日自国外返回国内 , 未确诊的丁某义、敏某英、马某某曼于同日返回国内 。经查 , 马某、马某琼、谢某忠明知马某图从国外返回 , 未按规定向在临夏市居住地相关机构、部门如实报备 , 私自将马某图接回临夏市的家中 。丁某明知丁某义、敏某英从国外返回 , 未按规定向在临夏市居住地相关机构、部门如实报备 , 私自将其接回临夏市的家中 。马某武明知刘某昌、马某某曼从国外返回 , 未按规定提前向在临夏市居住地相关机构、部门如实报备 , 私自将刘某昌、马某某曼接回在临夏市的家中 。
以上五人行为违反了甘肃省临夏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总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来临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第9号) , 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分别给予马某、马某琼、谢某忠、丁某、马某武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
因上述五人为公职人员 , 对其违法违纪问题 , 已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说法
为了压制新冠疫情境外输入个案 , 甘肃省临夏州发布《关于做好境外来临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 该公告第七条明确规定:广大干部群众要加强自我防护 , 保持警觉 , 互相监督 , 积极主动配合各级组织做好境外来临人员的疫情防控 。对瞒报、迟报、虚报或知情不报等行为 , 对拒绝接受隔离就诊等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马某、马某琼、谢某忠、丁某、马某五人拒不执行当地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命令 , 违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 还面临纪律处分 , 真可谓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 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这是我们法定的义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 肇庆市已于2020年3月13日发布了这方面的紧急通告 , 广大市民必须遵守 , 否则面临上述五人同样的命运 。
还需特别提醒的是 , 如果回国人员已经是高度疑似新冠病例甚至确诊病例还仍然接回家、不如实申报 , 主观上放任了病菌的传播 , 客观上经过街道、小区甚至公共交通工具 , 可能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 , 危害公共安全的 , 依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可见 ,如果回国人员已经是高度疑似新冠病例甚至确诊病例还仍然接回家、不如实申报 , 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感染甚至死亡的 , 最高可判死刑!除了承担刑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 ,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 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因为接回国人员回家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 还需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 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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