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的奋斗使命:检察官本质上是炒菜者,而不是端菜者( 二 )
第五,会把做好的菜移送给下游公司,并在厨艺大赛上展示 。检察机关不会把所有原料都在厨艺大赛上展示,而是选择最佳组合搭配的关键原料(出示相互印证的证据摘要而非全部证据全文宣读),进行展示 。
3.厨艺大赛环节 。为公平公正,且经得起历史检验,会安排其他厨师来挑刺(律师辩护) 。在其他厨师质疑原料不合格,可能农药超标(严重瑕疵证据),甚至菜品腐烂(非法证据)时,检察官有说明的义务(刑诉法第59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检察官如果能够拿出原料溯源监控录像(取证全程录音录像),证明全程监控,原料没有问题,就不影响继续比赛;如果面对质疑而举证不能,评委会排除相关的原料,检察官就会面临出局的风险 。
当然,同样是炒菜,质量却又大相径庭 。有的检察官做的菜,只能吃饱(能判有罪);有的检察官做的菜,不仅能吃饱,还好吃(庭审质量高);还有的检察官做的菜,色香味俱全(三个效果统一) 。检察官做厨师的最高境界,是能够用原料创造新菜系,引领新潮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 。
行文至此,这个比喻已基本呈现了刑事诉讼的大致过程:即上游公司(侦查机关)备料(证据)、检察官炒菜(以起诉书事实为核心组建证据体系)、下游公司(法院)评判 。检察官本质上是炒菜的角色,是厨师,而不是端菜者 。
回到我最开始提到的三个情况,为什么在业务能力、担当精神和起诉书的质量方面,我们部分检察官会有明显的短板?
很大原因就在于有些检察官的角色错位,仅仅把自己置于端菜的位置——认为对于菜品质量,上游公司是直接责任,自己作为检测人员只是监督责任;认为评判的角色,由下游公司承担,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就直接端给下游公司;认为起诉书多写多错,“惜字如金”,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只是罪状式的抽象化概述,没有具体的犯罪动机、犯罪方式等足以明确该笔犯罪特质的事实 。
如果仔细观察我们的上游公司和下游公司,就会发现,他们各有所长 。这与角色定位、职业要求密不可分 。例如,对于下游公司的法官,判决书是他们最重要的工作产品 。法院的判决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公开 。公开的判决书,需要对控辩双方的观点一一回应,这就会倒逼法官反复雕琢措辞用语和逻辑条理,而不会采用“惜字如金”的鸵鸟战术,存疑的案件想要蒙混过关自然是难上加难 。长期锤炼,法官队伍的释法说理能力就明显提升 。
检察官只有明确自己是炒菜者、是厨师,才能不断提升自己的责任感,承担起厨艺大赛之前的主导责任:厨师的每个菜,都会标注厨师的名字(起诉书落款检察官),在厨艺大赛中供食客(群众)、同仁(律师)和评委(法官)点评 。厨师必须在参赛之前对食品原料(证据)的质量负责,要关心上游公司的进货渠道、原料来源,要按照最好的菜的标准提出原料要求 。如果厨师把关不严,就要承担后果 。顾客吃坏了肚子或者觉得菜不好吃,第一时间会去找饭店索赔,而不可能去找上游公司索赔 。如果菜品原料腐败,上游公司确实有连带责任,但是菜品做的不好吃,就不能再指责上游公司的原料,只能怪自己厨艺不精,毕竟高手都是用最为平常之原料做出了美味佳肴 。
检察官一旦将自己的角色定位在炒菜者,就应知道自己工作重点在何处 。对后厨而言,洗菜很重要、择菜很重要、分菜很重要……但参加厨艺大赛,才是检察官的核心工作(以审判为中心),提交的菜品(起诉书载明的指控事实)是检察官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这前提就是有明确的指控事实,庭审审理的范围也要围绕指控犯罪事实来展开 。起诉书的质量至关重要 。一份合格的菜品,应该是定罪量刑情节齐备的、详实载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起诉书 。但是司法现状确实不容乐观:“一句话”起诉书比比皆是;“一逗到底”的段落不是个案;指控事实滥用“琐事”,忽视案件起因,甚至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等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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