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境外输入病例案——法学专家谈法律“战疫”( 二 )


采访人员:那么,如何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金泽刚:就当前疫情防控而言,虽然二者都要求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直接侵犯的是传染病防控管理秩序,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直接侵犯的是国境卫生检疫管理秩序 。 
曹坚:两罪的犯罪主体基本相同,从后果来看都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引起了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则是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后者的适用有明确的环境要求,比如在国际通航的海港和机场所在地、进出口岸等地,因此适用起来更加严格 。 
三问:罪名为何会沉睡 
采访人员:最高检连发6批涉疫情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聚焦打击重点,阐述罪名适用界限,与其他部门联合印发意见,激活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回顾疫情防控初期,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很少出现在大众视野中,您怎么看? 
金泽刚:刑法第330条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范围限定于“甲类传染病”,也许是司法机关多年来不敢轻易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症结所在 。随着现代医疗卫生技术的不断发展,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已近鲜见 。新冠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虽属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危害不亚于传统甲类传染病,为保障人类生命健康权利,对甲类传染病作扩大性解释有其合理性 。从长远来看,未来很有必要通过修正案的形式,立法调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范围 。 
采访人员:实际上,我们从没见过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相关判例,这是什么原因? 
金泽刚: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确是个“僵尸”罪名,很少适用 。一方面,入境过关时间较短,海关一般难以确证认定“染疫人”“染疫嫌疑人”,若出现引起传染病疫情,过关后则有其他部门来查,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了 。另一方面,该罪名要求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该结果也不好认定,引起公共卫生疫情的因果关系的判断较为困难 。 
罗培新:此前我们的疫情防控专注于内部防控,防止疫情在国内扩散 。当时境外疫情尚未爆发,因此不太涉及输入型病例问题 。此外,目前一些输入型病例案例依然多适用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可能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惯性问题 。 
四问:司法政策调整风向 
采访人员:1月30日,最高检下发意见,指出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2月6日,两高两部下发意见,强调严惩的同时要“准确适用法律”;最高检连发6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凸显专业化特点 。司法办案的风向据此不断变化,对此您如何评价? 
曹坚:这些司法意见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契合国家当前疫情防控的现实需要 。最高检发布的几批典型案例,对于规范我们的司法执法标准、精准适用法律有很大帮助 。下一步希望能够继续及强化案例指导,统一司法尺度 。 
金泽刚:在不同阶段,司法机关的“从严打击”对“严”的强调有所不同 。从“从严”到“准确适用法律”等,司法政策的调整有着一定的合理性 。比如,最高检下发意见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显的限缩,同时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僵尸”罪名予以激活,进而形成了从轻到重、界限分明的刑罚阶梯 。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既需要深刻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义,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既要做到对严重危害疫情防控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进行轻重有别的区分;又要准确地理解刑法条文规范,恪守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使疫情防控仍然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 
五问:法律“战疫”重心变化 
采访人员: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意见》,强调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 。该意见会对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法律战疫”产生什么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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