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九问九答!你关注的都在这里( 七 )

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 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第三条规定 ,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综合税费

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 有哪些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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