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湖北省公安厅科信处吴哲群警官:你们就是错了!
》 , 并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对他人进行“训诫”的权力 。 由此可见 , 法律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对李医生进行“训诫”的权力 , “训诫书”也不具备法律文书的资格 。 所谓依法行政 , 就是法无允许不可为 , 因此你们错了 。 第三 , 张继先主任的做法固然没错 , 但是不能以此证明李医生的做法就是错的 。 吴警官第三点的自辩违背逻辑 , 属于无效论证 。 综上所述 , 你们就是错了! 最后 , 俺赞成您呼吁大家向李医生学习! 致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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