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法制日报聚焦互联网垄断:加大民事处罚力度
今年年初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引人关注的是 , 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行业发展进行了考量 , 并作出相关规定 。
随着互联网行业迅速发展 , 垄断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 。 反垄断法升级对于互联网反垄断有哪些积极意义?《法制日报》采访人员对此进行了采访 。
网络平台一家独大
平台用户别无选择
目前 , 互联网已经深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 互联网垄断问题也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
近日 , 某网络平台用户郭欣(化名)首次通过该平台呼叫出租车 , 到达目的地之后 , 郭欣却找不到结算付款界面 , 最后发现需要去另一家网络平台付款 。 原来 , 这两家网络平台已经合并 。
“且不论这两个平台之间通过相互跳转来完成结算的方式是否合理 , 或者是否有必要性 , 但对于一些新用户来说 , 他们会产生个人隐私被泄露的感觉 。 我认为 , 最起码要给用户一个说明 , 不能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 , 就把用户在这个平台注册的信息给了另一个平台 , 包括姓名、手机号、身份证信息等 。 ”郭欣说 。
郭欣认为 , 互联网企业间的合并或者对峙确实会给消费者带来不便 。 对于任何行业来说 , 竞争、合并都是一种常态 , 但前提是要给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 而不是滥用市场主导地位 。
采访中 , 还有用户对《法制日报》采访人员称:“有些互联网企业的垄断行为对于用户的影响 , 用户有时候并没有意识到 , 反而当成一件平常事 。 比如 , 某些App在用户注册时 , 要求用户必须同意App提出的各种条件 。 ”
在各种互联网垄断问题中 , 电商平台“二选一”无疑比较受关注 。
2019年“双11”前夕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杭州召开“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 , 会上指出 , 互联网领域“二选一”“独家交易”行为是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 , 同时也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 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 , 又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
2019年年初 ,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反垄断课题组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竞争与垄断观察报告(2008-2018)》 , 其中提到 , 反垄断法实施的这十年 , 也是中国互联网行业“水大鱼大”、疾速发展的十年 。 在此过程中 , 中国互联网行业逐渐呈现出寡头竞争的特征 。
网络发展不断提速
打破垄断鼓励竞争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 , 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
此外 , 征求意见稿大幅度提升了处罚标准 , 上限为5000万元 , 是之前的100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 , “互联网经营者”这一用语在现行反垄断法中并没有被提及 。 征求意见稿把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拓展到互联网领域 , 有积极意义 。
“对于互联网行业的垄断行为 , 人们已经见怪不怪 。 ‘二选一’、霸王条款等问题由来已久、屡禁不止 。 ”刘俊海说 , “以前提到互联网垄断问题 , 有人强调互联网行业具有特殊性 , 这属于白马非马的错误理论 。 这次反垄断法修订把互联网行业加入进来 , 相当于直接否定了这种错误理论 。 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 , 互联网行业也要打破垄断 , 鼓励公平竞争 , 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 ”
刘俊海认为 , 过去 , 相关法律法规在互联网方面有些滞后 , 这与互联网发展的阶段性也有关系 。 从互联网发展历史来看 , 一开始要把互联网行业做大做强 , 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充足动力 , 所以某些时候会出现重发展轻规范、重创新轻诚信、重快捷轻安全、重效率轻公平等问题 。 现在 , 各种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生活服务平台等飞速成长 , 是时候把互联网行业的垄断问题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围内了 。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认为 , 在互联网新形势、新业态下 , 现有的法律体系有必要进一步被完善 。 “之前 , 人们对互联网垄断问题的认识可能不一样 。 现在需要把一些已经比较明确的关于互联网垄断问题的认识加入反垄断法之中 , 这样也能更有效地指引司法实践 。 在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出台过程中 , 加入一些互联网元素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 ”
“近20年是我国互联网行业高速发展的阶段 ,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 有些互联网企业涉嫌垄断、生产集中等问题已经凸显 , 立法过程中有必要对这些情况作出回应 。 从目前情况来看 , 还有些法律层面的相关问题不是很清楚 , 未来可以进一步明确 。 ”朱巍说 。
反垄断驶入深水区
加大民事处罚力度
近年来 , 针对互联网垄断问题 , 相关规定已经陆续出台 。
2015年 ,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 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
2018年问世的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 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排除、限制竞争 。
2019年8月8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 , 其中提到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 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 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 , 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 ”
2019年9月1日生效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和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可以考虑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 。
“互联网行业迅速发展 , 加大了相关立法的难度 , 要求在立法过程中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寻求前瞻性的解决方案 。 ”朱巍说 , “有些互联网垄断问题 , 在没有彻底看清楚之前 , 要将其归类是比较困难的 。 所以对于互联网垄断问题 , 可以采取一种相对模糊的处理办法 , 划出底线 , 剩下的问题交给市场解决 。 对于互联网行业发展来说 , 如何实现均衡发展 , 遏制垄断、寡头等 , 存在一定的争议 。 ”
朱巍建议 , 反垄断法修订可以结合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 再结合滥用市场竞争地位的经济学原理综合考虑 , 同时参考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某些规律 。
刘俊海认为 , 反垄断法修订可以加大民事处罚力度 , 确保互联网中小企业及消费者在受到打压排挤时 , 有权利获得民事赔偿 。 通过民事责任追究来提升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此外 , 还可以采取信用惩戒 , 把滥用垄断优势的互联网企业及其背后的股东、高管等 , 纳入失信名单 。
关于互联网反垄断工作中可能面临的挑战 , 刘俊海分析称 , 一方面来自互联网大企业和反垄断部门之间的博弈 , 另一方面来自某些地方政府和反垄断部门之间的分歧 。 “有时候 , 互联网大企业的底气比较足 , 认为自己没有错 , 这时候反垄断部门要挺直腰杆 。 另外 , 有的地方实行地方保护主义 。 这些都是互联网反垄断工作中需要不断攻克的问题 。 在适当的时候 , 可以考虑引入公众监督 , 让消费者、中小企业去监督大的互联网企业 , 慢慢总结经验 , 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反垄断法治之路 , 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 ”
(原题为《织密法网遏制互联网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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