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结婚后照料三年发现女儿非亲生,丈夫向妻子索要赔偿45万元,法院判了!
本报常德讯 都说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 , 但对于桃源的李某来说却非如此 。 他与妻子邓某结婚后育有一女 , 细心照养三年后发现平时疼爱有加的女儿竟非自己亲生 , 此时邓某反而以性格不和到法院起诉离婚 。 李某同意离婚 , 但向邓某追讨不应当支出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 近日 , 桃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起离婚纠纷案 , 支持了李某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
据了解 , 李某与邓某在2016年登记结婚 , 第二年就生育女儿李红霞(化名) , 婚后夫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 2019年10月 , 邓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 李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 , 并提交了一定的证据 。 经过邓某同意后 , 法院同意了李某的鉴定申请 。 根据鉴定结果显示 , 李某与李红霞不存在亲子关系 。 李某认为邓某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感情 , 要求邓某赔偿自己不应当支出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万元 。 法院认为 , 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邓某与他人生育一子 , 现邓某提出离婚 , 李某亦同意 , 法院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 , 符合离婚的要件 。 那对于李某的损害赔偿请求 , 如何认定呢?
法院认为 , 因邓某的欺诈 , 不明真相的李某负担了邓某与他人非婚生女儿的抚养费 , 该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应由邓某承担 。 但是该赔偿显然不足以弥补李某的感情投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 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育一女 , 严重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 此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丈夫人格尊严的侵害 , 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亦应由邓某承担 。 最终判决邓某赔偿李某因抚养孩子所支出的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 通讯员伍梦霞 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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