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重疾就医等特殊情形 可暂时解除限制消费( 二 )

  法定代表人不得纳入失信名单

  【旧案】

  为了公司能胜诉 , 佛山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向法庭提交一份虚假证据 , 法院对该公司妨碍诉讼行为 , 罚款5万元 , 但该公司一直拒缴罚款 。 2018年10月9日 , 广东某法院立案执行 , 当日向该公司发出相关执行文书 。 在限定履行期限过后 , 该公司仍无动静 。 法院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傅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 后经执行法官劝说 , 傅某才将5万元打到法院账户 。

  【新规】

  在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方面 , 意见明确了不得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 。 其中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 , 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说 , 意见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 。 比如 , 公司被限制消费后 , 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确因为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的 , 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 , 人民法院经审查 , 认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 也就是说 , 不存在恶意变更、规避执行的情形的话 , 应当予以准许 。

  其他亮点

#法院#重疾就医等特殊情形 可暂时解除限制消费。  失信名单将有宽限期严禁超标查封乱查封

#法院#重疾就医等特殊情形 可暂时解除限制消费。  子女就读正常收费学校 ,

  不受限制

  意见还规定 , 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 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 , 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 在宽限期内 , 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 , 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说 , 按照意见规定 , 不是所有案件都给宽限期 , 这个宽限期的把握要各地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 , 结合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失信程度来确定 , 相当于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 威慑并督促他主动履行 。

  针对实践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标查封和乱查封问题 , 意见提出 , 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查封、乱查封现象 , 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 , 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 , 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 意见还提出 , 依法适当采取财产变价措施 , 适当增加财产变卖程序适用情形 , 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 充分用好执行和解及破产重整等制度 , 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员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

  此外 , 意见明确 , 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 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 。 股票价值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 , 结合股票市场行情 , 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 。 股票冻结后 , 其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 , 经当事人申请 ,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冻结或者解除部分冻结 。

  为推进律师全面、深入参与执行工作 , 最高法同时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 , 明确律师在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 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优势 , 构建律师与当事人、律师与执行人员的良性互动关系 , 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 。

  【旧案】

  吴某欠4家银行50余万元 , 拒不履行义务 , 成为“老赖” , 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向吴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 后来 , 据顺德某高收费私立学校反馈 , 吴某小孩在该校就读 , 顺德区法院向该校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 , 要求学校不得接收吴某小孩次学期就读 。 见此 , 吴某转变态度 , 与家属一起筹款 , 归还了50万元 , 法院也随即向学校发送解除限制就读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 对于少数网友“祸及子女”的质疑 , 顺德区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当时回应 , 法院主要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 督促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 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利(义务教育)受法律保护 , 仍然可以就读公办学校及相关低收费私立学校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