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有家暴遗弃等情形的离婚不设“冷静期”( 三 )

建议增加法定居住权规定 , 保护老弱妇孺

离婚往往会涉及房屋分割等问题 。 田红旗委员认为 , 建议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居住权一章中增加法定居住权的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 或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 离婚无房配偶在一定时间内对配偶的住房享有一定的居住权 。 ”

田红旗解释 , 首先 , 居住权设置目的是实现同居者的基本居住保障 , 保障居住者的居住安全 。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14章规定居住权的意定性 , 并没有涵盖并照顾到社会中配偶、老人、孩子等群体的居住权 , 因为这些主体的弱势地位 , 在很大程度上不能进行合同约定 。

其次 , 法定居住权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最低的居住保障 。 在构建和谐社会 , 共创文明未来的大趋势下 , 法定居住权制度具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功能 , 能够保护广大的妇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 有利创造和谐、尊老爱幼的家庭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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