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有家暴遗弃等情形的离婚不设“冷静期”( 二 )

“从立法的本意来看 , 是避免婚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 , 以维护家庭稳定 。 ”李钺锋说 , 据调研 , 当前一些法院在离婚案件中 , 也探索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 在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 , 给予一定期限的冷静期 , 冷静期满后 ,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态度 , 决定是否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 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

李钺锋认为 , 在实践中 , 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离婚 。 一般而言 , 对于存在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 , 则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 。 因此 , 应当设立甄别机制 。

“从立法技术看 , 草案已经从正面规定设立冷静期的条件 , 但未从反面规定不必设立冷静期的情形 , 有待完善 。 ”李钺锋建议 , 在草案1077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存在以下情形的 , 可不设置冷静期:(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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