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重磅!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明年4月实施:五大“伪私募”备案亮红灯、托管方责任明确!

今日(12月23日)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以下简称新版须知) , 对存在委托贷款、非标债权投资等五大类“伪私募”备案亮红灯 。

此外 , 涉及重大事件托管方的追责依据也在新版须知中被提及 , 核心还是基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 在本次新版须知的修订中 , 包含了认缴规模上限、发起设立平行股权投资基金等诸多方面 。

有业内人士指出 , 新版须知针对的重点还是其他类私募 。 而在过去近一年时间里 , 其他类私募基金的备案申请已经有明显的收紧态势 , 此次新版须知或为协会前一段时间备案审核工作的一次经验性总结 。

对借贷类其他类型私募“再收紧” , 五类“伪私募”不予备案

对于新版须知的发布 , 业内普遍反映是针对近半年到一年间有关借贷类私募产品备案收紧的一次政策性总结和明确 , 表示在此之前 , 其他类私募中有关委托贷款、非标债权等产品设计的私募备案已被严格限制 。

“早在2018年就已经对其他类管理人的登记进行限制了 , 涉及借贷类的通过数量也越来越少 , 现在信托贷款、委托贷款都不好备案 。 尽管市场上有个别突破 , 但整体上非标这块已经明显收紧 , 本次新规算是协会正式对外明确禁止项目的一次总结 。 ”某私募界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采访人员 。

在他看来 , 新版须知的出台 , 就是针对短期借贷等非标产品的再收紧 , 一些“股+债”、带有保本性质的夹层基金将被挡在门外 。

据悉 , 新版须知明确这五类“伪私募”将不予备案: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 , 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 ,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 , 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 , 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

托管方责任将依归追责

鉴于此前发生过的270亿阜兴系私募“爆雷”事件 , 业内曾对托管银行的权责界定原则莫衷一是 。 基于托管牌照的核发机关、托管机构所属金融机构、对接产品所属金融领域的权责归属 , 以银行为代表的托管机构在基金业协会、银监会、证监会等各方协调方面存在托管运维压力 。

“主要是没有对托管方的权责进行公开认定 , 遇上大的‘爆雷’事件 , 完全推到托管一方 , 在当时没有明确法规条文明确责任 。 ”前述私募人士表示 , 本次新版须知对托管方义务和日常风控提出明确要求 。

新版须知明确 , 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 , 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 , 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的 , 应当拒绝执行 , 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协会报告 。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 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等制度安排的除外 。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 , 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 托管人应当持续监督私募投资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流 , 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 , 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 。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 。

需要指出的是 , 新版须知还指出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管理人、托管人的委托 , 为有关基金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 , 应当勤勉尽责 , 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 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实缴大于认缴受限 , 不高于备案认缴出资额3倍

在此次新版须知公布之前 , 私募投资基金在备案后 , 实缴规模是可以大于认缴规模的 ,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 一些机构也存在变相增加LP以稀释原有投资人权益的问题 。

前述私募界人士表示 , 在可控范围内 , 管理人和投资人对投资方向的沟通是有事先约定的 , 但前者如果私自扩张 , 就很难在日后的投资中按照原先的策略执行 , 盲目新增资金或追加投资计划外项目 , 就有可能损害投资人利益 。

针对此类情况 , 本次新版须知明确 , 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 , 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 , 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 , 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

关联交易未完全禁止 , 或考虑股权投资的生态完整性

本次修改未对关联交易“一刀切” , 而是通过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防范由此隐含的风险 , 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 , 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 。

管理人应当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如有)、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

管理人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 不得以私募投资基金的财产与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 。

针对新版须知在关联交易方面的修订 , 业界表示相对温和 。 主要体现在易发关联交易的股权投资领域 , 有的投资或涉及天然的投资上下游生态 , 单纯定义其为不良关联交易有失偏颇 。 前述私募人士表示 , 应从是否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评价这一点 。

有分析指出 , 对于一些产业基金的投向 , 本身就有返投要求 , “但这也是基于更好扶持区域产业发展的出发点 , 但穿透追溯股权结构 , 难免会涉及交叉领域 , 要看是否能正向推动股权投资和产业发展 。 ”

平行基金备案受限 , 股权类要求认缴达70%

与上述关联交易细则保护LP利益相仿 , 新版须知也在防范平行基金利益冲突方面做出要求 。 其中 , 要求股权类基金认缴规模达70%方可再设平行基金 , 否则原则上不予采纳 。

新版须知明确 , 管理人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私募投资基金财产 , 有效防范私募投资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 不得在不同私募投资基金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

每日经济新闻:重磅!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明年4月实施:五大“伪私募”备案亮红灯、托管方责任明确!。其中要求 , 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 , 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之外 , 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

每日经济新闻:重磅!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明年4月实施:五大“伪私募”备案亮红灯、托管方责任明确!。对此 , 前述私募人士表示 , 主要是为了防范投资者利益受损 。 他表示 , 如果原来的产品还没有募资完毕 , 甚至还没有投资就去募新的产品 , 实际上是一种变相增加LP的行为 。 “但由于投资范围、策略、方向等都与原先基金投向相同 , 就已构成平行基金的发起形式 , 投资同一项目的话 , 原LP的股权就有可能被稀释 , 难以保障投资人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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